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

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

随着国家工业化目标的提出,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已难以满足城市和工业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认为,只有依靠集体经济的力量,大幅提高粮食产量,并把单门独户的农民基本组织到合作社内,实现农业合作化,才能为大规模经济建设提供需要的粮食和资金保障,才能引导占中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因此,中共中央明确了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和方法,即引导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县委按中央的要求,始终把互助合作运动当作中心工作来抓,于1952年在全县试办了一批互助组,并重点在沙龙乡和小乘乡试办了段发恩和杨再雄的两个常年性互助组,这两个组1953年都获得增产,被评为县的丰产模范。

1953年4月、5月、9月,县委分别召开了生产扩大干部会议、县生产代表会,研究在全县农村发展互助合作的问题,并按省委、地委要求,提出了全县合作化运动的规划,根据形势发展,以后又多次修改了规划。县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解决运动中出现的新问题。全县的合作化运动逐步开展起来,到1953年底,全县有常年互助组10个、常年换工组34个、季节性换工组114个、临时性互助组2389个,入组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37.55%。1955年末,全县有常年互助组994个、季节互助组1640个,入组农户25601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6%。这种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组织形式,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初步发展,使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和提高,激发了各民族广大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的积极性。(https://www.daowen.com)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为了推动农业合作化的发展,1953年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要求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方面是农民拥有土地和生产工具的私有权,按入股的土地和生产工具取得合理的收益;另一方面它又是建立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有一定的公共财产,具有部分社会主义因素。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精神和省委关于县市建立试办两个农业合作社的要求,1954年1月,县委决定以段发恩和杨再雄互助组为基础,试办前进农业社和红旗农业社。这种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收益以劳力和土地按比例分配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中显示出比互助组更大的优越性,起到了示范作用。1954年初,县委直接抓前进社和红旗社,并派常年驻社工作组帮助工作,强调乡党支部全力抓办社,县委注意总结两个社的经验,不断解决办社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保证了两个社都能增产增收。

1954年,先后3次组织全县区乡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参观学习两社的办社经验,宣传办社政策。在秋收分配时,在沙龙乡召开全县干部积极分子的总结表彰大会,由社长介绍经验,由社员介绍收入情况,生动具体地宣传了合作化的优越性。这个会议有500多人参加,会后靠这批力量在全县广泛宣传。到1954年底,全县又召开千人大会,由试点社现身说法。通过示范的作用和会议的宣传,全县掀起了办社的热潮。到年底全县办有大社2个、中社12个、小社452个,入社农户10348户,占全县总农户的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