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会议及基层普选

人民 代表会议及基层普选

人民代表会议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地方人民政权的组织形式。当时由于土地改革没有彻底完成,人民群众尚未充分组织发动起来,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便采取了这个过渡方法。祥云解放初期和全国一样,以人民代表会议或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国家权利。从1950年4月至1954年6月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县召开人民代表会议2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3次。为探索建立更加完备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准备,也为推行基层人民代表普选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随着“一五”计划的全面实施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加强政治制度建设,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势在必行。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进行全国范围的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前提。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3月1日,《选举法》颁布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和云南省委的安排,中共祥云县委成立了祥云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按做好人口普查、选民登记、讨论提出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的程序进行全县范围内的普选。

宣传动员是促进普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式。在中共祥云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组织以党、团员骨干为核心,组成宣传队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关于选举意义及选举法内容的宣传。通过举办报告会、讲演、小型座谈、逐户宣传等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唤起民众当家做主的豪情,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民主教育,激发了对党和政府的拥戴热情。

为使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都能依法参加选举,祥云县进行了解放后首次人口普查工作。各级党委成立了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按照中共中央统一制定的简易可行的办法进行登记。截至1953年6月30日24时,全县人口总数为215175人。

乡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进行基层选举应以乡为单位。1954年6月,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先在青海乡试点,然后分两批,第一批在坝区46个乡,第二批在山区28个乡推开,共登记选民118489人,参加选举104358人,占登记数的88%。选出代表总数215人,其中农民代表137人,占代表总数的63.7%;干部代表28人,占总数的13.02%;工人8人,占总数的3.72%;文教卫生界代表14人,占总数的6.51%;商业界14人,占总数的6.51%;部队5人,占总数的2.33%;复员军人及军烈属9人,占总数的4.19%。在代表中,中共党员81人,占总数的37.67%;团员28人,占总数的13%;少数民族35人,占总数的25.58%;妇女代表35人,占总数的16.28%。[1]从选出的代表构成看,以农业劳动模范、生产合作社社长、互助组长和积极分子为主,其他各阶层的代表也都是各行各业有代表性有影响的人物。在选举过程中,各级组织将普选当作提升民众当家做主意识的民主普及运动,并且通过人口登记、选民资格的认定、选举大会的召集及对妇女、老人等在内的动员,展现了新成立的人民政权动员社会、组织民众的能力,民主下乡在实践中得以深入贯彻。经过普选活动的实践,增强了广大民众的民主权利意识,熟悉了民主选举的运作程序,激发了民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