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是《共同纲领》中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正确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全县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祥云历史上有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住过僧尼、道士的寺观有水目寺、回龙寺、九鼎寺、观音阁、玉珊寺、白衣阁、双塔寺、金灯寺、老君殿、天华山、万寿寺、智光寺等,新中国成立初期有僧尼、道士60人。祥城镇有伊斯兰教清真寺1座。基督教主要分布在祥城镇、华严、向阳沟、青海营、白鹤村、团山、虞旗营、米甸、克昌等村镇,约有教徒500人。
祥云的宗教工作,经过民主革命,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使宗教摆脱了国内外反动势力的控制利用,保护了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但由于有的干部不能正确领会党的宗教政策,出现限制宗教活动的倾向,使宗教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了正常活动。1954年8月,县委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祥云县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由统战部、公安局、宣传部、民政科等部门参加。并对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的情况作了调查,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并广泛宣传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经过政策教育,团结了宗教界中的代表人士,提高了广大信教群众的思想觉悟,抵制了外来的渗透和影响,保护了宗教的正常活动。许多教徒表示要好好听政府的话,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加入农业、手工业合作社,经营商业的加入了公私合营、合作组织。宗教工作的深入开展,不仅推动了党的宗教政策及其他政策的贯彻执行,也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但是,个别干部仍然忽视党的宗教政策,随意占用教徒的耕地,侵犯人权,造成严重后果。县委及时对县建设科的领导及当事人追究了应负的责任。同时,对保护寺观和名胜古迹,保证宗教人员生活待遇等问题作出了四条决定:对于建立苗圃占用和尚的土地,能退的一律退给僧侣,不能退的,从新开荒地中补偿;在水目山、天华山所收的功德,属宗教收入,用于修理两地寺庙;对僧侣人员的粮食定期定量给予供应;对他们的生活困难,给予适当的救济。
由于正确地贯彻执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祥云的宗教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党对宗教界的各项工作,不仅为以后更好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积累了宝贵经验,而且有力地保障了民族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