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调整

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调整

农业和农村是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影响最严重的领域。因此,农业和农村政策成为国民经济调整的重点。

调整人民公社的规模、体制是调整工作的重中之重。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形成的纯粹公有、高度集中、政社合一的体制严重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受到很大损失。1960年11月后,县委贯彻中共中央、云南省委、大理地委指示精神,对人民公社规模、体制作了调整。在平坝地区和一般山区、半山区,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2月,将6个公社、136个管理区、879个生产队,调整为10个公社、155个管理区、990个生产队、1048个公共食堂。5月,改设5个区、35个公社、319个大队、1536个生产队。在分散山区,除一部分居住比较集中、生产上联系较紧密的村组成1个生产队并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外,大部分是以1个村组成一个生产队并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对少数远离村寨的零星或单独的农户,则实行包产到组或包产到户的办法。允许生产队有部分产品所有权;土地、劳动力、耕畜、农具的固定使用权;经营管理上的部分机动权;部分分配权。实行“四包四固定”,管理区对生产队包产量、包上缴任务、包成本、包工资,同时把土地、劳动力、耕畜、农具固定到生产队。1961年,为解决生产大队统一分配中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在“四固定”基础上普遍推行了生产大队向生产队实行粮食、经济作物、畜牧业、经济林木、手工业和副业的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责任制。这样,扩大了生产队组织生产的自主权,基本遏制了瞎指挥风。

1961年10月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指示》中指出,以生产队核算,可以改变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单位却是生产大队的不合理状态,解决集体经济中长期以来存在的生产和分配不相适应的矛盾。据此,县委根据省委的部署,在试点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在分散山区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允许远离生产队、经济上互不联系的单家独户或三家两户,实行“大包干到户”,由就近的生产队领导。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确定以生产队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规定至少30年不变。

在这次人民公社规模、管理体制的调整中,改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制为公社、生产队两级制,由公社直接领导生产队,公社的规模一般以原来的小乡为基础。1962年7月,撤销5个区和35个公社,建立16个公社、295个大队、1751个生产队。1963年1月,再次调整为9个区,120个人民公社,1767个生产队。同时规定,公社和大队一律不办直属企业,在若干年内公社和大队一般不提取公共积累、机动粮、储备粮等,也不直接经管钱粮。

恢复自留地,停办、解散公共食堂也是调整的一个重点。1961年6月后,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的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了社员自留地政策。1961年,全县划出16400亩自留地,户均达2.8分。到1963年底,共划自留地、饲料地32600亩。(https://www.daowen.com)

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农业六十条”和省、地委的指示,在全县有领导、有准备、有秩序地解散了“大跃进”以来违背群众意愿、用行政命令兴办的1048个公共食堂。公共食堂的解散,是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左”倾错误的重大调整,是农村和农业政策调整的突破。

调整分配政策,克服平均主义现象。1961年4月,根据省委《关于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补充规定》,推行“包产定工、按工计酬”的办法:粮食作物实行包产定工、按工计酬、超产全奖、短产少得;经济作物实行包产定工、超产多奖、短产少得;经济林木按“三七开”包产,合理包工;牲畜繁殖对半分成;农村手工业单独核算,利用农闲经营的副业由生产队负责,收入归生产队所有。改进社员之间的分配办法,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收入中可以分配给社员的,工资部分至少不得少于七成,供给部分至多不得超过三成;生产队所得部分的实物,应该分配给社员的,大部分都应当按劳动工分分配;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分配给社员的工资,采取平时按工分定期预支、年终决算的办法等。1961年11月后,全县推行“三定大包干”的办法,扣除统一扣留部分后各队分各队的,进一步减少了队与队之间平均主义的现象,在更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有了较快恢复和发展。

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县委特别要求分散山区农业生产采取多种经营。强调必须根据分散山区的特点,采取正确的生产发展方针,逐步地、有计划地固定耕地,改进农业技术,改变刀耕火种,大力发展畜牧业,积极发展核桃、蚕桑、茶叶等经济林木和药材等山货特产,保护山林。并提出在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对以林以畜为主的地区,调减公粮、余粮负担;允许山区以农畜山林土特产品抵交公余粮,换购口粮,扶持山区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林牧业;以生产队为主,建立骨干副业,积极发展家庭副业,促进农林副业的全面发展。在调整畜牧业政策方面,恢复生产队对大牲畜的所有权,实行“队有户养,繁殖奖励”的政策,并允许社员饲养少量家畜、家禽,带动私人养猪和发展家庭手工业,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粮食总产由1961年的47005吨增加到1963年的57950吨,增长24%,社员养猪从8354头增加到21338头,增长1.5倍,群众生活有了明显提高。

充实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根据省委规定:3年之内任何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再从农村抽调劳动力;严格执行企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劳动计划;禁止工矿企业单位和机关使用临时工;要求各级干部积极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等。随着工业的调整,按精兵简政的原则,精简下放机关干部、营业员和卫生员458人,工人7967人。被精简的人员,大多数下放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少部分担任公社、大队、生产队的干部,加强了农业战线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