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人民公社
对人民公社的整顿,是中共祥云县委初步纠“左”的一个重点。
1959年1月,中共祥云县委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执行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开始整顿人民公社。县委要求把大力发展生产作为人民公社的根本任务,贯彻执行工农业并举的方针,积极发展商品生产。重点从三个方面对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进行调整:保证90%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按规定满足基本口粮;工资部分的增长必须与供给部分的增长保持相应的比例。为保证群众利益,提出公社实行工资制和部分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年内社员工资部分的收入,最少应达到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在组织机构和体制方面,实行政社合一的工农兵学商相结合的组织体制,建立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方针。[2]实行集体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生产管理责任制。按地委的要求对生产队规模过大的,坝区生产队以50户左右,山区、半山区生产队以30户左右进行调整,将6个公社、136个管理区、879个生产队、925个公共食堂调整为10个公社、155个管理区、990个生产队、1048个公共食堂,以适应领导水平,便于生产管理。并要求,调整时土地搭配要合理,农具也要合理调整安排。调整公共食堂规模,原则上一个生产队一个食堂,不能几个生产队一个食堂,一般不超过50户;在居住分散的山区,一个生产队内还可以根据自然条件,分设成几个食堂或单独起伙。(https://www.daowen.com)
分配制度是人民公社体制的关键。1959年2月,根据省委《关于人民公社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根本政策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强调人民公社目前主要是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政策。对公社所有制的初步整顿,主要是针对人民公社体制存在的问题,重点是纠正平均主义和过分集中两种倾向。1959年4月,县委决定实行公社统一领导下的三级核算,以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权力下放;彻底结算“一平二调”旧账。分配制度的改革,对提高社员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作用。
1959年3月和4月,中共云南省委分别召开一万多人参加的六级干部会议和有地(州、市)委书记参加的省委常委扩大会议,批判“共产风”,作出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问题的决议》。此后,按照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县委召开五级干部会,将农村公社化运动高潮时普遍实行的公社所有改为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管理区、生产队的三级核算管理体制。公社对管理区,管理区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量、包成本的“三包”,小组和个人实行定工、定量、定时、定质的“四定”,逐步扭转生产混乱的状况。在分配问题上,坚持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明确规定,集体养猪和私人养猪并举,谁养归谁,完成派购任务后,有权支配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