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德和私德
公私问题为近代思想家所关注的大问题。梁启超一度认为传统的儒家伦理主要是在私德上着力,导致国民缺乏公德,而公德是国家所赖以成立的根本因素。梁启超对公私观念作了新的说明,并开始用新旧来描述中西伦理观念上的差异。他说:
今试以中国旧伦理与泰西新伦理相比较。旧伦理之分类,曰君臣,曰父子,曰兄弟,曰夫妇,曰朋友:新伦理之分类,曰家族伦理,曰社会(即人群)伦理,曰国家伦理。旧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私人之事也;一私人之独善其身,固属于私德之范围,即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仍属于私德之范围也。此可以法律上公法、私法之范围证明之。新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也。以新伦理之分类,归纳旧伦理,则关于家族伦理者三:父子也,兄弟也,夫妇也;关于社会伦理者一:朋友也;关于国家伦理者一:君臣也。然朋友一伦,决不足以尽社会伦理;君臣一伦,尤不足以尽国家伦理。何也?凡人对于社会之义务,决不徒在相知之朋友而已,即绝迹不与人相交者,仍于社会上有不可不尽之责任。至国家者,尤非君臣所能专有,若仅言君臣之义,则使以礼、事以忠,全属两个私人感恩效力之事耳,于大体无关也。将所谓逸民不事王侯者,岂不在此伦范围之外乎?夫人必备此三伦理之义务,然后人格乃成。若中国之五伦,则惟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憾之必当补者也,皆由重私德轻公德所生之结果也。夫一私人之所以自处,与一私人之对于他私人,其间必贵有道德者存,此奚待言!虽然,此道德之一部分,而非其全体也。全体者,合公私而兼善之者也。[16](https://www.daowen.com)
梁启超从儒家五伦观念出发,认为儒家伦理中对于家族伦理有完整的系统,而对于社会国家的伦理则不完备。一个人应该公德和私德兼备,但以往的道德教育只提倡私德而不注重公德,造成了传统道德的偏向,也形成了公德和私德之间的障碍。“私德、公德,本并行不悖者也。然提倡之者既有所偏,其末流或遂至相妨。”[17]其实,就公私关系而言,近代的中国人并不提倡西方启蒙意义上的个体观念,而是比较重视“群”的意识。严复在翻译西方的自由概念的时候,就考虑到个人权利和群体责任之间的关系,所以强调“群己权界”。对此,梁启超批评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思想,认为“人之生息于一群也,安享其本群之权利,即有当尽于其本群之义务”[18]。如果只享受权利,而不尽其义务,那么这个人不但无益于群体的利益,反而会称为群体之“蠹”。因此,每一社会成员要善于“合群”,所以梁启超提倡的新道德就是以合群为目的的公德。“吾辈生于此群,生于此群之今日,宜纵观宇内之大势,静察吾族之所宜,而发明一种新道德,以求所以固吾群、善吾群、进吾群之道,未可以前王先哲所罕言者,遂以自画而不敢进也。知有公德,而新道德出焉矣!而新民出焉矣!”[19]因为梁启超深受日本的进化主义思想的影响,所以常持一种相对主义的态度来评断传统儒家伦理,提出“道德革命论”。这固然是种族竞争的大势所趋,但对于道德系统的稳定性也造成了一定的破坏。[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