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国民之“责任”

(三)政府与国民之“责任”

前面已述,1905年开始的预备立宪,是清政府权衡各种可能性所作出的决断,这其实就是康梁戊戌变法时以日本为榜样所确立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戊戌变法失败之后,康梁进入流亡时期。在这个阶段康有为试图从公羊三世说出发,将君主立宪作为由“据乱世”向“升平世”过渡阶段的最为适合中国的政治体制。而梁启超则是由《清议报》到《新民丛报》,杂糅西方和日本学者的政治论说,介绍各种政治观念,来论证中国只可行立宪而不可行革命的思想。

在1901年6月刊载于《清议报》的《立宪法议》中,梁启超将世界上的政治体制分为三种,即君主专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民主立宪政体。认为君主专制是与百姓为敌,防民制民,故是一种恶的政治体制。而民主立宪因为领导者经常更换,政策变化频繁,因此,君主立宪是“政体之最良者”[29]。但1903年革命派兴起的时候,梁启超一度倾向于民主立宪政体,旋即又回归君主立宪的目标。1905年载泽和端方等考察政治大臣出洋考察立宪,其中,1906年8月26日,由端方所上之《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据考证是在梁启超的文本基础上改定的。[30]基本上是梁启超其他文章思路的总结,比如认为立宪与专制政体的区别在于“专制之国,任人而不任法,故其国易危;立宪之国,任法而不任人,故其国易安”[31]。奏折中,特别提出了专制国家,只有君主对人民负其责任,所以一旦政事不遂,也就只能独任其咎。故而要设立责任内阁和议会来使其“代君主而对于人民负责任矣”[32]。梁启超还代笔了《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以建立符合立宪政体的行政系统。但现实是旧体制积重难返,官制改革在各种势力的掣肘下,举步维艰,面对此情形,梁启超失望至极,于是,受国家是一有机体[33]的思想影响,1906年底又提出“开明专制”说,认为中国的国民程度并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亦未能有实行君主立宪之程度,加上施政机关并未完备,所以只能期待大权归于元首的开明专制。[34]

就《金铁主义说》的内容展开而言,其基本立论乃是针对端方的《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和梁启超之《开明专制论》而展开的,虽然看上去这两份同为梁启超所作之文章的内容甚至是立场相反的,但这恰好是在立宪过程中所需争论的核心问题。

杨度质疑梁启超所提出的“开明专制”说。他说:“吾友新会梁氏曾言:中国政府若能开明专制,当能使人民程度进步。予则谓与其求有开明之政府,而人民赖之以开明,何如求有开明之人民,而政府不得不开明乎?”[35]更何况清政府也并不开明。

在《金铁主义说》中,有许多篇幅是从“责任”入手来揭示晚清政治体制之腐败,并认为这种责任意识的缺乏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后果之一。儒家政治思想中君轻民贵的立国精神和君主对天负责之仁民爱物的思想,并不是一种“政治上”的责任,而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道德是人的自我修养,并非要对他人负责,所以“仁民”就会流于一种“态度”。

由此,在君主一方,有仁民之责;对臣下而言,要常格君心之非,期待君仁而莫不仁。这样的政治哲学在价值观上导致君主放言“天下为天下人之天下,而不敢窃之以为自己的权利”。而臣下之责任亦只是规劝君主,至于天下之兴衰,亦因未尝拥有权力,而无需担任责任。加上中国幅员辽阔,晚清政府又在外力压迫下,进退失据,因此,权力既不在君主,也不在政府,更不在各省督抚,但各自又互相牵制。这就造成了中国之专制政体的独特性,即既不是“开明专制”,也不是“以强力而行所谓不仁民之事”的“野蛮专制”,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放任专制”。杨度说:“中国政府者,蒙昧之政府也,惟其蒙昧,故不开明。中国政府者,消极之政府也,惟其消极,故不野蛮。彼因蒙昧而益消极,又因消极而益蒙昧,合之一成一放任之现象,此中国之所独有,而他国之所皆无者。一言以蔽之:不负责任之政府也。”[36]

不过,杨度认为政府之放任是因为国民之放任。所谓立宪其关键是人民与政府争权,政府和人民各自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中国以道德为本的政治学说,使政府和人民都主张“让”而不敢言争权。在自由基础上的自治,不能借故于政府之压制,而应责之于人民自己之放弃权力。“夫自治者,自由人民所有事。而自由云者,与责任相对待,尽一分之责任,斯得一分之自由,即得一分之自治。”[37]自由的范围和自治的程度,全赖人民自己之争取。

杨度对国粹派关于秩序和道德的呼吁不以为然,认为“苟非有文明国家责任政府之后,所谓秩序,必非真秩序”[38]。至于道德,杨度认为舍我其谁的责任意识和知行合一的价值,才是真道德。所以真正的爱国心与仁民爱物之心、人民对国家的责任心三者异名而同实。这样杨度就将立宪问题具体为政府和国民的责任心问题。由此,立宪的关键就在于加强政府的责任心和行政能力,提升国民素质和参政议政的参与意识。而国民之责任心与能力是基础。(https://www.daowen.com)

在当时,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定位,关系到现代国家的目标和组织结构,是革命派和立宪派争论的焦点。

按照当时的“公理”观念,认为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价值观念。此点亦为康有为在倡导戊戌变法时借助公羊三世说而阐扬过。严复亦是从甄克思的《社会通诠》出发,认为中国已经从宗法社会转向军国民社会,因此,不能再热衷于种族革命,因而遭到章太炎等人的批驳。

杨度也接受了这一对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定位。在他看来,中国社会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没有分立这一点而言,并没有进入军国民社会,而在军队的独立性、领土观念、多民族融合、封建宗法的消解和普遍宗教的信奉等问题上,则比较接近军国民社会的一些特征。因此,属于趋向军国民社会而未完成的状态。

但杨度认为中国存在着阻碍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因素,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家族主义。家族社会的特征影响个人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中国始终难以建立真正的责任国家,就是因为责任主体的不明。若个人本位难以确立,则三权分立制度也难以建立,代表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也不能确立,所以中国目前进化的关键是破除家族主义。“今中国社会上权利义务之主体,尚是家族而非个人。权利者,一家之权利而非个人之权利;义务者,一家之义务而非个人之义务。所谓以家族为本位而个人之人权无有也。……故自国家观之,则不能取社会上之人,为若干人若干人之计算,但能取社会上之家,为若干家若干家之计算。是故谓之以家族为本位,而非以个人为本位。此其阻碍社会之进步,即以影响于国家者为何如乎!夫有此等家族制度之社会,其在本国固以统于一尊而不为物竞;然一与外人遇,仍当循天然之公例,以自然之淘汰而归于劣败。”[39]

杨度认为,中国正在从民族主义发展到国家主义阶段,这就需要确立个人权利观念,破除家族主义,因为“欲军国社会之发达,则必采三权分立制度,而非以个人为单位,则代表、从众、政党之制皆无由生也。故家族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于实施上颇有冲突,而代表、从众、政党三物,乃所以实行个人本位,破坏家族本位,完成法权,以监督行政者也。今日中国国家之程度,正宜进化于此”[40]

杨度说,中国国家程度的发达,要依赖国民程度,国民程度可以分为军事能力、经济能力、政治能力,与责任心之程度。前三者相对容易培育,而责任心比较难。那么,责任心如何培育呢?首先要抛弃民族主义思想,这是宗法社会的观点,民族之观念深,则国家之观念浅。“惟军国之国民,皆民族主义立国,进化而为国家主义立国,以国家为国民之国家,而非君主之国家,则国家之事为各人民自有之事,而政治责任心乃生矣。”[41]其次是推进地方自治。杨度批评说,政府以人民程度不足为借口,不愿意让渡给地方以自治权。这实质上与立宪的目标相违背,人们从地方自治中得到政治能力的锻炼,从而才能参与更高层次的政治活动,最终使国民的能力得到提升。

同时,他也反对那种借由人民程度不足而主张先经地方自治的训练再实行议会制度的说法。按杨度的说法,世界上只有英国是先有地方自治,然后确定议会制度的,但世界上其他国家并非如此,因此,不能以英国之历史作为标准。而且,杨度认为日本人在明治维新的时候才削藩,封建制之破坏远远晚于中国,但日本选议员、开国会,使日本的发展甚速。故人民程度不足这样的借口只能说明,清政府并没有实行立宪的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