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发展现状

自由贸易试验区(free trade zone,FTZ)是指在贸易及投资等方面比WTO相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从地理范畴来说,它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内,划出特定的区域;但从行政监管来看,则是在海关管理关卡之外,准许部分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广义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不仅仅指类似于出口加工区那种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还包括转口贸易区、自由贸易港等。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种特殊的功能区域,其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吸引外资设厂及发展出口加工企业,并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大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等来促进区内经济全面综合发展。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缺陷则在于,如果东道国没有其他相关措施作为补充,第三国很可能将货物先运进一体化组织中实行较低关税或贸易壁垒的成员中,然后再将货物转运到实行贸易壁垒较高的成员中,从而出现了避税及商品流向的扭曲情况。具有“经济国籍”属性的原产地规则可以避免这一情况,但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导致自由贸易区对非成员的某种排他性。

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在2013年9月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之后历经4次扩容。截止到2019年8月26日,中国已经拥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些自贸试验区覆盖中国全部沿海区域,有力地支撑了“一带一路”倡议“五通”中的贸易畅通,促进了与亚太国家的经贸发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2013年挂牌成立。根据国家对自贸试验区“探索不停步、深耕试验区”[12]的要求,上海自贸区实行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监管制度。上海自贸区起初规划了四个功能区域,范围包括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以及张江高科技片区在2015年3月也被正式纳入上海自贸区范围。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大幅促进了上海的离岸经济、港口经济和总部经济的发展,同时给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发展以正面辐射效应。

2015年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相继成立,表4-1整理了自贸区建设的相关情况。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依托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建设成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为目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利用毗连中国台湾的地理优势,建设成立足两岸、服务全国及面向世界的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第二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都在东部沿海省市,有助于实现“一带一路”倡议和亚太区域合作的互相促进。

表4-1 中国第二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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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2017年,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贸区陆续揭牌,表4-2整理了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情况。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力争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新引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力争建设成为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其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地理优势,计划建设成为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于中部,要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努力建成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带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以推动西部地区开放的新格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内陆开放战略为支撑,力争建设成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发挥“一带一路”倡议对西部大开发的带动作用,努力建设成为内陆型改革开放的新高地与“一带一路”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表4-2 中国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在2018年,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第三次扩容,海南岛全岛成为自贸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为主导,构建国家生态文明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试验区。海南自贸区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开放型、服务型和生态型的产业体系。从地缘位置上,国家将海南自贸区建设成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对外开放门户。因此,海南自贸区的规划对亚太区域合作和“一带一路”倡议较为重要。

2019年8月26日,中国自贸区进行了第四次扩容,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将建立新的自贸试验区。至此,中国的自贸区形成了覆盖全部沿海省份的全面开放新格局。表4-3整理了中国第五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情况。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黄渤海的优势位置,发展海洋经济,其中将烟台片区打造为中韩贸易和投资的合作先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一带一路”交汇点的建设,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示范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着力建设西南、中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努力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自由贸易园区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门户。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建设雄安新区为发展目标,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成高质量的工业化基地和物流枢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地理优势,可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面向俄罗斯及东北亚地区的优势,可打造成为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

表4-3 中国第五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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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回顾自贸区“1+3+7+1+6”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自贸区扩容是中国扩大开放的必然要求。从功能定位上看,中国设立的18个自贸区已远远超越了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范畴,是综合型自由贸易园区、服务开放区和离岸金融中心的三重叠加,这是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目标需要而突出“改革功能”的体现。自贸区是国家对外开放和区域战略的重要抓手,通过可复制、可推广为中国深水区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试验田,从而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自贸区要发挥窗口、示范、引领、辐射效应,通过先行先试创造新的制度改革红利,并尝试践行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全面深化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

从政策措施上看,借鉴世界经验,在自贸区内都力图实现更加自由化的经济政策,且结合地方发展目标具有一定的差异与特色。在货物自由流动方面,实施“一线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模式,开展通关、检测、检疫、认证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单一申报、单一机构、单一系统平台),加强电子口岸建设;在资金自由流动方面,解除在经常项目下利润、利息、股息等收益的汇出限制,逐步开展资本项目下的本币可自由兑换;对外资进入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诸多部门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在企业自由经营方面,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核心,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制定政府的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开创工商、质监、食药等于一体的监管模式;创新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行政透明度;实行一口受理、综合审批,不同部门协同的“一站式”高效管理体制;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区。[13]

从战略定位上看,中国自贸区的规划完美对接“一带一路”倡议和亚太区域合作。自北向南,黑龙江自贸区对接俄罗斯远东地区,建设成为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辽宁、山东自贸区对接韩国、日本,建设成为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江苏、上海、浙江自贸区背靠长江经济带,对接日本、东南亚,建设成为东部区域海上开放的主要门户;福建自贸区对接中国台北,加深两岸经贸合作;广东自贸区对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建设成粤港澳大湾区;广西自贸区对接东盟国家,建设成面向东南亚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和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云南自贸区对接东南亚,规划为中缅经济走廊和面向东南亚的枢纽。

(二)取得的成绩

1.形成一整套自主和集成制度创新体系

第一,开放公平、安全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系统。

(1)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2013年进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试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随后开始推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并且商务部与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和福建省商务主管部门及各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制订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使得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成为全国通行的法律制度;另外,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为代表的试验片区率先进行“四个一”的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将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整合为规划选址与用地、项目评审与核准备案、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统一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均采取“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的综合审批,极大地精简了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优化了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并且大幅整合了中介服务资源。

(2)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核心的贸易便利化管理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首先进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监管制度创新,随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也开启了“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了“一个平台、一次提交、结果反馈、数据共享”,并在国内首创货物报关报检大表录入方式,实现了申报模式的改革创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心商务片区“税务综合一窗”模式的上线推行,使得税务窗口由“国地税联合”升级为“税务综合”,一个窗口便可办理所有税务事项,在全国自贸区中首开先河。与传统通关申报模式相比,“单一窗口”模式便利了企业办理业务,提高了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

(3)以自由贸易(FT)账户分账核算体系为核心的金融创新及监管制度。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体系是中央银行支持自贸区发展30条意见中的关键内容,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上海自由贸易区首先实行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体系,由于自由贸易账户具有资金不占外债规模等优势,已实现的自由汇兑项目项下可以自由汇兑,投融资汇兑创新业务形成的资金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汇兑,进而实现了本外币监管规则的统一。近几年,广东、天津、福建也在相继探索新的金融创新监管模式以提高自贸区监管与运转效率。

(4)国际航运开放监管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后进行了“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输”“统一备案清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监管服务制度创新,极大地提高了国际航运服务效率;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际航运监管服务上率先实施关检“一站式”查验平台与监管互认,检验检疫部门与海关强化协作,实现作业时间一致、空间合并、系统并行,场所设施、查验设备等资源共享,有效提升了通关速度,降低了企业物流成本与关检监管成本,进一步推进了口岸大通关建设。

第二,以“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重心的政府职能转变制度创新体系。

(1)现代商事登记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同时也率先进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试点,这几项改革措施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另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税务综合一窗”模式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多个自贸区通过改革审批方式,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以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以“证照分离”为代表的现代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为企业松绑除障,降低了准入门槛,减轻了企业负担。

(2)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并将区内27项制度创新成果先后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复制推广,包括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主体联合监管平台,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加强市场动态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正在着力探索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努力为企业提供信息化、便利化的办事服务,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从而降低企业负担以激发企业创造性与生命力。

(3)以市场主体首负责任为机制的综合监管制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全区推广复制“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政府综合监管机制创新,实现了面上全行业覆盖、综合监管平台全链条贯通、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全生命周期跟踪,推动了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有效衔接,构筑起了覆盖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的政府监管闭环;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运用系统整体思维,协调推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构建起了“一套制度作支撑”“一支队伍作保障”“一个平台为依托”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了制度完备、措施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推动建立以市场主体首负责任为机制的综合监管制度。

第三,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相适应的法制保障制度。

(1)调整国家层面上的外资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两份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两项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见表4-4)。

表4-4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文件及规章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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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整理。

(2)建立地方性司法保障及权益保护制度。与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相适应的法制保障制度体系是试验区的重要任务,旨在促进行为规制和监管制度的协调一致,优化治理体系和法律环境。在自贸区内,建立完善司法保障及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试验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成立试验区专利、商标、版权合一管理的知识产权局,建立公平交易及商业合同的平等保护司法制度,其目的是在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制建构中,充分尊重商事主体自治的愿望与能力;建立自贸试验区仲裁院,制定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设立国际性的联合调解庭及专业性的调解中心,为区内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服务,逐步完善自贸试验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3)发展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和国际人才流动通行制度。发展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和国际人才流动通行制度,健全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人才发展流动规律的人才认定标准和推荐方式;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及高效、便捷的人才签证制度;吸引更多外籍高层次人才参与创新创业,为其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并按规定享受我国鼓励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构建科创中心,完善创新人才集聚和培育机制,支持中外合作人才培训项目发展,加大对海外人才服务力度,提高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和居留、就业许可、驾照申领等事项办理的便利化程度,推动企业国际化发展,将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联动发展。

2.形成向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案例

第一,国务院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2015年),共34项,包括投资管理9项、贸易便利化5项、金融4项、服务业开放5项、事中事后监管5项、海关监管制度创新3项、检验检疫制度创新3项(见表4-5)。

第二,国务院推广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最佳实践案例”(2015年),共8个,包括贸易便利化4个、投资管理1个、事中事后监管3个(见表4-6)。

第三,国务院推广四个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2016年),共19项,包括投资管理3项、贸易便利化7项、事中事后监管2项、海关监管制度创新7项(见表4-7)。

第四,国务院推广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最佳实践案例”(2017年),共4个,包括贸易便利化1个、事中事后监管3个(见表4-8)。

第五,国务院推广11个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2018年),共30项,包括服务业开放5项、投资管理6项、贸易便利化9项、事中事后监管7项、海关监管机制创新3项(见表4-9)。

表4-5 国务院关于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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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整理。

表4-6 国务院推广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最佳实践案例”(2015年)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的函》(商资函〔2015〕945号)整理。

表4-7 国务院推广四个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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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整理。

表4-8 国务院推广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最佳实践案例”(2017年)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最佳实践案例”的函》(商资函〔2017〕465号)整理。

表4-9 国务院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2018年)

资料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整理。

(三)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自贸试验区均取得了多方面的重大进展,形成了多领域、复合型的综合改革态势。但总体来说,现有自贸试验区的发展仍主要沿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路径在进行试点,与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港建设所提出的货物、服务、资金和人员流动“高度开放、高度自由、高度便利”仍有一定的差距。

(1)开放程度还有待提高

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截至目前已在所有试验区实施的负面清单也从190项特别措施减少到2019版的45项,自贸试验区的产业开放度在明显提升。但仍需看到,禁止投资、股权限制和数量型经营限制等限制程度较高的措施占比偏高,对一些服务业部门(如金融、交通运输、快递、教育、医疗、娱乐等)的外资准入限制也较高。同时,开放力度不大和缺乏高透明度使自贸区没有对外资企业形成足够的吸引力,也没有令广大民众(作为消费者)从自贸区成果中体验充足的获得感。此外,在“境内关外”的框架中,由于尚未达到对外开放的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程度,对外资吸引度不足。

(2)制度创新的实质程度和发挥效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目前各自贸区的制度创新有相当比重的部分属于程序性(如简化程序、缩减时间、降低费用等)或技术性的(如网上办理、提交电子文件、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监管等),而属于政策性或体制性的重要创新(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人才流动制度等)数量较低,且在实际落地及市场作用发挥上并未达到理想效果。

(3)各级政府之间在政策协调与沟通上的关系亟待优化

中央各部委须进一步向自贸区放权,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和自主创新,并加强中央层面在重要议题上的部际协调,尽快改变“上冷下热”的格局,推动解决由于央地协调问题而出现的自贸区总体方案未能实施落地的改革内容。同时,各地自贸区管理委员会须强化在政治与行政安排上的统筹领导,避免虚权管理、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避免自贸区内各片区的碎片化与雷同建设。

(4)负面清单透明度有待提高

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完成对当前法律法规中外资限制性措施的梳理,外资管理的法律体系也远未完善,导致与世界高标准的自贸协定相比,中国负面清单内各项不符措施缺乏法律依据,透明度较差。此外,未明确指出针对新增的行业或领域是否允许增加新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措施。

(5)知识产权保护尚需完善

一方面,在知识产权监管方面,“境内关外”实质上还是采用“境内关内”的模式,即将“进出境”参照“进出口”的做法进行监管,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需要引起立法层面的重视;另一方面,在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时,准确把握贸易便利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度,使其在消除贸易壁垒的同时,发挥对技术引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推动作用。

(6)对接全球高标准贸易投资规则仍有较大差距

受各种安全、风险与责任意识的约束和影响,自贸区在政府采购、环境、知识产权、竞争中立、金融业开放、资本流动等领域尚无实质议程与行动,未能达到通过自贸区对这些21世纪商业规则进行风险测试和压力测试的目的。此外,中国自贸区在税收、经济自由度、离岸业务和营商环境等方面上与迪拜、中国香港、新加坡等自由贸易区(港)相比并无优势,缺乏国际竞争力。

(四)政策建议

为更好地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并加深中国和亚太国家在经贸领域的合作,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未来应继续完善,建设自贸区的升级版。

首先,建设自贸区升级版要设定更高的目标。第一,要为提升国家和区域全球价值链创造制度安排,着力构建自贸区的四种创新能力,即研发、设计、品牌、总部管理能力;全球配置资源与管理要素流动性能力;全球产品供应链整合能力;与价值链高端相匹配的基础设施硬软件能力。第二,要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着力通过集成性改革创新形成现代化国家政府对市场进行系统化有效管理的一整套体制,包括政策透明度机制、产权与契约机制、行政许可与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国际规制融合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安全阀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等)。第三,要为适应全球商业新规则进行压力测试,为提升全球经济治理话语权提供动能,在试验基础上开展对实施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的风险评估,从而确立保留合理监管权力的底线与红线,为国家在国际层面的谈判提供重要经验参考,并形成适应新规则改革的顶层设计。

其次,建设中国自贸区升级版要设定更高的标准。第一,对标多边贸易规则,包括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达成或正在进行谈判的一系列多边或诸边协定,如参考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深化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改革。第二,对标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RTA)中的“规制融合类”新商业规则,例如投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竞争政策、环境、电子商务等,为适应全球贸易投资新规则进行压力测试和风险评估。第三,对标高质量的国际营商环境,参考国际通行的对企业投资经营不同阶段的关键指标(如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数”)对自贸区的综合营商环境进行数据搜集、实地调查、诊断分析和改善提高。第四,对标全球其他高水平自贸区,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自由港和迪拜、鹿特丹等综合型自贸(港)区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在建设自贸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功能时借鉴内外分离型中心(如纽约、东京)和分离渗透型中心(如新加坡)的模式与措施。

再次,将中国自贸区升级版的工作重心回归到开放发展问题上。将自贸区作为改革创新示范区是中国自贸区的一项特殊功能,而实现货物、服务、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并促进竞争、效率与国际经济一体化是自贸区的最本质功能。自贸区在深化发展中应进一步在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开放、投资便利化、外资准入、离岸贸易与金融、跨境电子商务、资本项目自由化、商务自然人流动和深层次制度融合等方面实现更大胆的制度创新与改革。通过税收激励、构建交易平台、促进转口、联运和航运、发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等途径努力增强离岸功能,提高国际区位竞争力,使沿海自贸区成为在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集聚高级生产要素和创造高附加值产出的平台。

最后,中国自贸区升级版要切实加强法律保障制度建设。调整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方层面立法自主权,建立司法保障和权益保护制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和商事仲裁、竞争中立等方面吸收国际有益经验与做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与趋势,为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在国内进行风险与压力测试创造有利条件,将这些规则在自贸区内的实施作为国际承诺的过渡性安排,并及时总结中国利益与经验,为在未来多边或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提供策略与模式指导。[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