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符合国情的高标准经贸协定条款

二、构建符合国情的高标准经贸协定条款

(一)构建原则

第一,中国构建的经贸协定条款应以发展为理念和导向。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是实现发展的方式与手段,并非最终目标。中国应将发展议题置于全球经济治理的首要位置,强调实现包容性增长。发展导向的全球经济治理新规则不仅包括现有体制下强调的非歧视、市场准入、公平贸易、规制融合、争端解决等原则,更要关注和解决基础设施不完备、市场机制不健全、产业发展不均衡、融资渠道不畅通、收入分配不平均等制约广大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问题。因此,中国所签署的贸易协定条款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谋求广泛发展目标、实现产业和技术升级、维护公共利益和保留政策空间的诉求,强调对低收入国家在基础设施与互联互通、贸易融资、技术合作、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做出贡献。

第二,中国构建的经贸协定条款应以建立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伙伴关系为原则。未来的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应该反映多元、平衡、包容和共享的利益。中国引领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应以平等为基础,反映当前世界经济的新格局变化与经济力量对比,增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话语权,确保各经济体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应以合作为动力,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照顾各方利益关切,共商规则、共建机制、共迎挑战;应以互利共赢为目标,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兼顾各方利益,提倡所有人参与、所有人受益,避免“一家独大”或者“赢者通吃”局面的出现。

第三,中国构建的经贸协定条款应综合考虑机制多元化和保持灵活度。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全球贸易治理中唯一具有法律地位的平台,具有其他经贸治理平台无法比拟的机制优势。中国应坚定支持并维护WTO作为全球贸易治理核心平台的法律地位;推动G20磋商与合作向长效治理机制转型,实现议题执行的连续性与机制化;巩固并发挥好APEC基于各经济体既有自主经验提供“最佳实践”的模式,制定“非约束性原则”,实施“探路者行动”,提供能力建设、技术支持与资金,在APEC框架下努力推进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支持和扩展双边和区域FTA和BIT,在共同认可度较高、发展相对成熟、分歧相对较小领域先行探索;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加强经济技术和产能合作,推动各方规划和战略对接;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合作和中非论坛合作;加强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中欧峰会等机制建设;借鉴国际经验,探索通过谈判协定和条约、设定共同标准、达成相互承认协议、实施良好规制实践、制定“软”法律(原则、指导方针和行为守则)、进行对话与非正式的信息交流等多种方式推进新规则。

第四,中国构建的经贸协定条款应借鉴中国过去改革开放所取得的经验和模式。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造就了“中国道路”这一发展模式,过去40年中国在基础设施、工业化、农业、减贫、教育等领域取得的辉煌成绩为解决全球性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模式,打破了经济发展只有依靠单一模式才能获得成功的神话,有力地提高了采取促进发展的国际行动的说服力,也为找准全球方案的发力点和设置优先领域提供了重要参考。中国在“十三五”规划中关于创新、互联网、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新能源等领域所提出的战略构想与路线图为全球治理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经验。中国的改革开放采取了先行先试、先易后难、由点及面、协调推进的推广方式,这不仅使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迅速在国内普及,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改革开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成为“渐进式改革”的重要国际经验。[15]此外,中国在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中推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创新性改革也为发展中国家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与道路提供了可借鉴、可参考的经验。

(二)优先议题

第一是与贸易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议题。APEC巴厘岛峰会(2013年)、北京峰会(2014年)、利马峰会(2016年)均将加强全方位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核心议题,并发布纲领性文件,实质性推进亚太地区不同基础设施与互联互通项目之间的对接与合作。2016年9月《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公报》将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确立为G20国家九大结构性改革的优先领域之一,11个多边开发银行共同提出《支持基础设施投资行动的联合愿景声明》,同时批准启动了《全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联盟倡议》。在WTO体系内,《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对各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现代化和标准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通过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以经济园区建设为载体、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等方式,实现了中国高质量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快速推进,为基础设施建设注入了新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形成了一系列可向多边与区域层面推广与复制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是投资议题。当前服务贸易和跨国经营愈发重要,实现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已成为全球商业规则的新需求与新趋势,尤其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成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趋势之一。此外,随着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在世界范围内的对外直接投资日益增多,其在投资利益、投资政策与投资规则上的诉求也日益增强,并区别于以往发达国家的传统关注点。截至2021年4月1日,中国已签订了145项BIT,并在与美欧的谈判中承诺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基础进行实质性谈判。中国可借助达成高标准FTA和BIT,不断推进本国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缩小与其他国家有关投资的法律在实质上和程序上的差异。同时,中国应积极主张与推进东道国义务与母国义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社会)责任、竞争中立与所有制中立、资本流动自由与资本流动安全、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利益间的平衡。

第三是电子商务议题。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批准并制定了《二十国集团全球贸易增长战略》,明确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纳入该文件,随后峰会特别发布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期创新增长路径,实现世界范围内国际贸易的结构性变革。2017年12月,WTO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上,70余个国家签署共同声明将“启动研究性工作,为未来WTO展开与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谈判做出准备”,同时各国之间达成共识将继续推动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自2013年9月以来,中国国务院、海关总署、财政部、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相应政策支持跨境出口电商的发展,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支撑保障水平等各方面不断完善与提升。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28.7万亿元,同比增长24.8%;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8.1万亿元,同比增长20.3%。[16]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成熟,跨境电商将进一步走向成熟,成为世界与中国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原动力之一。中国作为电子商务大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构建,呼吁在WTO内实现电子传输永久性免征关税,提高各国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与法规的政策透明度,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高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推动建成适用于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低值高频”类货物和服务贸易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中国可逐步通过双边协定、区域协定、“软”法律等多种形式鼓励各方在电子签名和数字加密技术领域达成相互认可协议,分享中国在移动支付、平台构建、跨境交付等领域取得的经验。

第四是中小企业议题。中小企业是各国经济实体的主体。WTO多哈回合谈判、TPP、RCEP都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议题。在数字贸易时代,电子商务将化解中小企业在传统贸易中的竞争劣势和区位劣势,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全球贸易,并实现出口产品多元化与目的国的多样化,为中小企业带来新的商机。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传统贸易中,中小企业的出口参与率仅为2%~28%,然而97%以上的互联网中小企业都存在出口行为。对中国而言,中小企业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41.5%,在全球仅次于印度(42.4%)。[17]可以说,中国的中小企业通过融入全球价值链和国际生产网络促进了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的进程。对中小企业降低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提高边境程序透明度、缓解融资约束、改善营商环境将进一步释放在数字经济模式下中小企业对贸易的促进效应。中国可以借助G20、APEC等平台建成各国通报和分享与中小企业相关的国内政策和法规的机制化路径,推动WTO、UNCTAD、OECD等国际组织整合现有资源和数据库精确衡量中小企业对全球价值链贸易的贡献程度,同时诊断分析制约中小企业融入国际经贸体系的主要因素。同时,继续推进WTO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非关税壁垒上的自由化程度,以及在海关透明度、信息可获得性和海关程序上的贸易便利化程度,以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跨境贸易成本。此外,中国应倡议就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的交叉议题展开联合磋商与谈判,提高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接入比例,以充分利用信息革命为中小企业创造新机遇。[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