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

三、对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并完善对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可以从建立风险评估平台、重构双边投资协定和重视中国企业的海外社会责任3个方面考虑。

(一)建立风险评估平台

中国应建立并完善由政府相关部门、专业学者和法律服务机构三方成立的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评估平台,平台的预警系统包括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亚太区域内投资风险较高的国家进行环境的评估和预判。其中外交部、商务部应发挥其信息优势,为投资者及时提供东道国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最新动态,重点关注东道国的政治动荡、汇率变动等情况。然后由高校或社科院的专家学者根据东道国的最新动态对其投资环境进行评估,有助于合作园区的决策者提前做出判断。平台的防控系统可联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东道国法律法规、雇佣规则、税收制度等法律咨询方面的信息服务,让投资者能够充分掌握相关法律信息以做出科学的防控决策。咨询系统可以针对东道国的具体项目进行“定制服务”,包括对具体项目的资产评估、东道国的金融状况、当地的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信息。

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体系,除了需要建设风险评估平台之外,还应积极发挥驻外大使馆协调经贸争端和突发政治及经济事件的解决机制,切实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及时提供促进投资、风险预警等便利服务。例如,印度尼西亚在2019年5月21日公布了大选结果,结果引发造成多人伤亡的连日骚乱。而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在风险预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5月20日就发布了安全预警,并提醒截止到5月31日在印尼的中国公民应加强安全防范。[9]中国大使馆的风险预警信息使中国公民提前有了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减少了损失。

(二)重构双边投资协定

建设友好的双边政治关系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仅可以提升企业投资的成效与二元边际,还可以完善中国对外投资的风险防范体系。[10]因此,应重视政治和外交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国家应在政治和外交层面给予投资者保护和支持,以创造更加有利的对外投资环境。

虽然中国现阶段已经和58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但是这些协定的签署年份过于久远,存在保障效力不足的情况,这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是久未更新导致其有时滞性;其二是中国尚未能充分利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

中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签署了大多数双边投资协议,当时主要是从资本输入国的身份出发,在其双边投资协定中只承诺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争议部分则提交至国际仲裁庭,因此导致所缔结的协定内容较为谨慎和保守,时滞性导致协议保护投资者的程度较低,很难在促进投资方面发挥较大作用。时滞性导致其保障效力不足的主要表现如下:第一,双边投资协定中包含国民待遇条款的较少,即使有也是根据东道国的国内法支持的国民待遇标准,大多不适用于投资准入前阶段;第二,双边投资协定内容中的公平待遇没有明确标准,大部分都和最惠国待遇合并在一起;[11]第三,双边投资协定对大部分仲裁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部分协定只同意与征收补偿额有关的争议可提交国际仲裁庭,对于其他投资争议只能寻求以东道国的国内法律或者友好协商的方式去解决;第四,部分双边协定未对劳务人员的出入境问题做出较有约束力的规定。

对外双边协定之所以可以成为保护投资者的有效工具,很大一部分归功于它的ISDS。ISDS允许投资者可以直接对投资的东道国发起仲裁,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将投资者和拥有主权的东道国置于平等地位,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与美欧等国家相比,中国尚未充分利用好ISDS。在全球公开的767起ISDS案件中(截止到2017年1月),美国发起了148起申诉,也是最常见的胜诉方,然而中国只发起了5例申诉。这说明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并没有同时带动中国的投资方发起更多ISDS申诉。[12]中国没有充分利用ISDS是导致双边投资协定保障力不足的原因之一。

因此,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进行双边投资协定的整合及谈判升级,力求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减少对国家公共管理权限的冲击,尽快制定适合新时期中国和沿线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时期要求,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应突出优化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功能,以实现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自由化。因此,新的投资协议范本应包含增加投资的定义范围、强化对投资的利益保护程度、提高投资准入阶段的投资待遇、完善国际投资的仲裁机制等。

(三)审视企业社会责任与海外形象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重视中国企业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和海外形象往往可以规避某些风险,如前文所提及的社会风险、环保风险等。中国企业不能仅以国内的一些传统方式去简单处理在当地面临的经营问题,促进就业、普惠当地社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关键,关乎中国企业整体的海外形象。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8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5周年的座谈会中曾特意强调,“一带一路”倡议要惠及当地社会和老百姓,建设能够让当地老百姓受益的民生工程。[13]随着中国对沿线国家跨国投资影响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东道国非政府组织会对投资项目提出环保等社会责任的要求。例如,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在2015年2月因柬埔寨非政府组织关于环保方面的批评而被迫暂停了其4亿美元的水坝项目。而与之相反的,建设“绿色丝绸之路”和“绿色金融”的理念不仅有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还可以维护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例如,中国在俄罗斯地区的亚马尔液化天然气项目属于清洁能源开发,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和绿色环保,遵循国际准则和环保理念使得项目得以顺利开展。因此,为优化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环境,中国企业应重视在东道国的海外形象,有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