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模式的研究

二、利益集团模式的研究

相比官僚政治模式,利益集团模式更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突出了社会精英和社会集团对于决策的影响力。利益集团理论一开始是用来分析西方民主国家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对决策影响力的理论。支持这种理论的学者们相信,公众需要被组织起来才有力量,而有组织的“少数”通过集体行动可以牺牲无组织的“多数”的利益,从政府中获得支持。〔17〕利益集团的力量在于它们的(1)规模(成员数量);(2)财富多少;(3)组织的力度;(4)领导的力度;(5)接近政府决策者的程度;以及(6)内部的凝聚力。利益集团的成员可以是普通公民、非赢利性组织、公共部门组织,也可以是逐利的企业。一般来说,利益集团在民主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们常常游说政府机构尤其是国会两院,所采用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发动草根阶层(Grass Roots)、信息战和建立联盟等。〔18〕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非民主国家中不存在利益集团,或者利益集团不发挥作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总是归属于某一个或几个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间的相互竞争所施加的压力汇总起来就决定了社会政治活动的进行。正如第一位系统提出利益集团理论的学者亚瑟·本特利(Arthur Bentley)所言,公共领域的一切方面,如法律过程、政党、公共舆论乃至政府本身,都是通过利益集团的力量在发挥作用,“排除了集团现象,便无所谓现象”〔19〕。在非民主国家中,利益集团更加倾向于影响政府权力。如果把持了政府,它们将有可能获得垄断性的超额利润。

在美国这样的多元民主国家,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不仅积极参与国内政策的制定,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外交政策的制定,“影响了国家安全与民主之间紧张关系的演变”。〔20〕利益集团理论试图表明,政府的政策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协商谈判和讨价还价的结果。原因在于,利益集团制度能够有效地对脆弱的个体进行资源性整合,并由一些专业从事政治活动的人士表达其利益诉求。〔21〕支持利益集团模式的外交政策分析者相信,不同的利益群体宣扬不同的国家利益观念,而政府的政策取决于这些群体之间的竞争与妥协。利益集团本身的利益和诉求具有其独特性,因此需要关注的是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格局和谈判过程,这最终会决定是谁的利益塑造了国家的外交决策。换句话说,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最终的国家利益是如何形成的,但最终塑造外交政策的“国家利益”只是某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或者说更多地反映了这部分群体的偏好。尽管这种“国家利益”可能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但它并不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所应该拥有的客观利益。例如,政治经济精英可能把他们在海外的资产定义为国家利益;教育精英的国家利益观可能会倾向于获得更多的教育投入和教育发展;官僚政治精英则可能运用某种特定的国家利益观念来为政治斗争服务。

尽管无法全面考量一国内部的个体利益,这些学者认为分析某几个重要的利益集团还是可行的。如果要理解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可以考察当时该国国内主要利益集团的偏好以及它们之间的力量分布。例如,约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和查尔斯·库普乾(Charles Kupchan)写道:“二流国家的精英引进和内化霸权国阐述的那些规范,从而实施和霸权国的国际秩序观念相一致的政策。”〔22〕这里所说的精英,指的就是二流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跨国精英,而非所有的社会精英。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这样的多元主义国家内,甚至存在着许多反映他国利益的利益集团。这些集团主要依靠美国的咨询公司、法律公司、广告公司和美国国内的相应集团去对美国的对外政策施加影响。正如罗赛蒂(Jerel A.Rosati)在《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学》一书中所述:“外国公司的说客们经常在电视上露面,报刊以客观专家的身份引用他们的话。”〔23〕事实上,由于利益集团对某一外交政策领域的关注,它们有时能够比政府更快、更准确地掌握信息。利益集团所提供的信息成为决策者进行对外政策分析的依据之一。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利益集团常常雇佣资深的专家,这些人具有在某个政策领域的深厚阅历和研究能力,他们的研究成果对于政府的外交决策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对外利益集团能够对外交政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https://www.daowen.com)

与官僚政治模式相似,这一路径的研究思路同样是提出一种针对决策过程的分析框架,只是把官僚的部门利益替换成了利益集团的群体利益。利益集团模式的路径同样无法发展出某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国家利益和外交政策理论:面对同一个国家,某国在一个方面可能采取支持的态度,在另外一个方面则可能是坚决反对。一些利益集团支持和对方发展友好的战略关系,而另外一些利益集团则反对,最终取决于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自由主义政治学大师哈耶克(Friedrich Hayek)对利益集团政治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在本世纪的发展过程中还生成出了一种由行会、工会和专业性组织构成的庞大且极其浪费的准政府机构;在很大程度上讲,所有这些机构都旨在实现这样一个目的,亦就是如何把政府所能给出的优惠待遇尽可能地搞到它们各自成员的腰包里。……在这些情势中,政治派系事实上已经蜕变成了有组织的利益群体之同盟,而这些同盟的行动则是由它们各自机制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它们所认同的任何一般性原则或理想所决定的。”〔24〕

虽然利益集团模式的分析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国家作为一个主权政治实体的意义,也没有注意到不同问题领域的重要性差异。例如,当我们考察两个国家的关系好坏时,合适的标准是安全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正如英国学者怀特(Colin Wight)指出的,将国家建构为施动者是构建国际关系理论的第一步,甚至可以说国际关系学科本身也依赖于此。〔25〕如果国家本身不再是一个具有自组织性的实体,而仅仅是一个论坛性质的机构,那么事实上不会有任何中长期意义的国家战略,国家作为一个主权实体所带来的共同空间和共同利益就完全消失了。一位美国国际关系学者指出:“不管一国国内社会中的不同次国家群体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异,这些群体之间比它们和其他国内社会的群体之间拥有更多的共同利益。”〔26〕既然国家是一个具有主权和基本理性、可以独自延续的行为体——有的学者将此称为国家的“自组织性”,那么它应该具有某种自身的整体利益,这种整体利益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个问题领域或者完全依赖国内的政治斗争,还要考虑到该国自身所处的国际体系位置等因素。

不管是官僚政治模式还是利益集团模式,它们对国家利益的理解都严重偏离了国家客观存在的整体利益,甚至否定存在真正的国家利益。它们关注的是决策的过程,而不是如何合理地界定国家利益。就如前面反复指出的,外交政策的形成虽然受到各种国内政治因素和个人因素的干扰,但它自身面临各种基本的国际体系要素的制约,有其客观性和规律性。归根结底,这两种研究的模式没有搞清楚构建外交政策理论的问题和路径,提不出来有实质内容的国家利益概念,无法为外交政策理论的建构提供进一步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