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概念:整体国家利益

第二节 核心概念:整体国家利益

与“power”——有时候是实力的意思,有时候是权力的意思——的概念一样,国家利益是国际问题研究中最常见的概念之一,也是被误解和滥用最多的概念之一。一种普遍的说法是,在现实主义理论中,因为人性是自私的,所以作为人的集合的“国家也是自私自利的”。莱因霍尔德·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是一位对现实主义人性观构成巨大影响的神学家。尼布尔曾经说道:“社会……仅仅是个人利己主义的积累,并将其转变为集体的自私自利。因此,群体的利己主义拥有了比个人成倍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哪个群体的行动是出于纯粹的利他主义。因此,更成熟的目的和倾向是争夺权力。”〔15〕问题在于,尽管部分现实主义者可能强调人性中的阴暗面,但把这种说法认定为现实主义的共有范式是不准确的。

虽然传统现实主义确实认为人性有渴望权力、偏向于自私的一面,但是新现实主义者认为对人性是无法作出科学界定的。“人类行为中诸如强奸、暗杀、盗窃的例子能否证明人是恶的?如何解释像慈善、挚爱和自我牺牲等反例呢?某个社会的犯罪数量就能证明其人民是恶的吗?或者在这样的环境下,犯罪数量并不多,这不使人感到诧异吗?如果说某些事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愚蠢或恶,这是一种凭作者情绪而被接受或被拒绝的假设。它是一种既无法证实也无法反驳的表述。”〔16〕有些人是高尚无私的,另外一些人则是损人利己的。这是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共同塑造的结果。自利没有问题,损人利己则是可耻的。现实主义强调外交政策为国家利益服务,但这与外交政策必须自私、损人利己是两码事。在现实中,自私的国家和自私的人一样,在对外交往中很难有真正的朋友,不能获得其他伙伴的信任,大多数情况下也并不能获得成功。事实上,现实主义者认为,多做力所能及的善事可以改善国家的形象,为长远的国家间合作奠定基础。例如,中国在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坚持不让人民币贬值,一定程度上赢得了东南亚国家的信任,为后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实主义大师爱德华·卡尔(Edward H.Carr)也指出,对一个国家来说,有义务在不损害国民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接受外国难民。但是,如果一个国家敞开国门,让大量难民涌入,因此降低本国百姓的生活水平,这就不是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义务。在利他行为方面,普遍接受的国际道德标准似乎是:一个国家在不损害自己更加重要的利益的情况下,应尽力参与利他活动。〔17〕

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国家不一定是自私的(selfish),但一定是自利的(self-interested)。正如现实主义理论家汉斯·摩根索所说:“个人和国家都应以普遍的道德原则如自由等,来衡量政治行动。然而,个人在道义上有权牺牲自己来捍卫这种道德原则,国家却无权因为对于有人侵犯自由而在道德上有所不满,而妨碍自己采取成功的政治行动。因为这个政治行动本身又是根据民族生存这个道德原则而实行的。”〔18〕由于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在遇到困难和威胁时,国家并不能向某个更高一级的中央权力机构寻求帮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维持国家的生存和独立是国家的基本利益和政治家的基本道德,而如果想要生存下去并且活得比较好的话,国家必须坚持自利的原则,即在国际体系中捍卫自己的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经济繁荣、他国尊重,等等。正是从自利而非自私的假设出发,国家利益构成了各国制定外交政策的基本依据。(https://www.daowen.com)

与中小国家一样,大国在国际体系中拥有很多具体的国家利益。这些利益有的与领土有关,例如维护本国的领土完整、获取更多的殖民地或势力范围;有的与贸易有关,例如确保某一地区的市场向本国的商品开放、维护海上商船航线的安全;有的与矿产资源有关,例如从其他国家获得稳定可靠的石油和稀土供应,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利益”属于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例如维护本国的领土完整;另外一些则属于社会某一部门、集团的利益,例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9年建议对从中国进口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特别保护关税。〔19〕这一政策显然有利于美国轮胎生产企业的利益,但是不利于美国的汽车制造业。因此,这些部门利益、集团利益本质上并非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一定是整个社会共有的利益。用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阎学通教授的话来说,国际政治中的国家利益是指一个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这种利益是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享的利益。〔20〕“就其主观特性而言,国家利益是基于国家全体公民所认可的长期的集体利益。因此,尽管国家在全球体系中追求着各种不同的对外政策,国家利益概念却是单一的和作为整体的概念。”〔21〕部门利益可能与国家利益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但部门利益和社会集团利益的过度膨胀肯定不利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从理论的角度来说,如果国家利益要成为一个有意义的分析概念,就必须具备整体性和稳定性,这是提出整体国家利益概念的逻辑基础。从现实的角度来说,一些国家不仅有自己的具体外交政策,还有自己的大战略,而大战略的基础必然是对整体国家利益的认识。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时殷弘教授的话来说:“大战略是国家政府的一种操作方式或者操作规则,即自觉地本着全局观念,开发、动员、协调、使用和指导国家的所有军事、政治、经济、技术、思想文化和精神资源,争取实现国家根本目标。”〔22〕这里所说的“根本目标”就接近于位置现实主义所说的整体国家利益。大战略研究的倡导者之一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门洪华教授也认为,大战略是“综合运用国家总体战略资源实现其战略目标的艺术,即一个国家运用自身的各种手段和资源——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意识形态等——保护并拓展本国整体安全、价值观和国家利益等”〔23〕。既然大战略是综合运用各种资源来实现某个根本目标的手段或者艺术,如果一国无法界定自己在国际体系中的整体国家利益,那么自然也就谈不上所谓大战略,而只剩下具体的各领域的政策制定了。但问题是,如果否认国家存在整体利益的话,又如何能够协调这些具体的政策、共同实现国家的大战略目标呢?

强调国家存在整体利益,并不意味着这种利益一定能被清楚地认识到或者在现实中各国政府能够依据它来制定外交政策。新古典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法里德·扎卡利亚曾经写道:“美国历届总统和他们的国务卿们一再试图将国家的上升力量转化为海外影响,但他们管理着一个联邦形式的政府结构和弱小的官僚体系,无法自由地从州政府和社会获得人力和财力。”〔24〕在现实中,国内政治结构限制了政府的认识能力和行动能力,并不意味着作为一个主权实体的国家不存在根本目标或整体利益。只要国家存在客观的整体利益,那么就需要依据这一利益来制定外交政策。这一假定从逻辑上来说是合理的,也符合位置现实主义的理性主义路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