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从人治到法治

一、社会转型:从人治到法治

从政治统治(治理)的角度来看,中国当代社会的转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转型,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过程。而人治到法治的转型构成了草根公益组织内部治理模式变化发展的宏观背景。

(一)中国的“人治”传统

“人治”与“法治”是对两种政治统治形态的概括。作为政治统治形式,它们与政治统治的两大要素——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和制度化的法律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两者的区别在于对法律和个人意志孰轻孰重这一问题的回答: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人治;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则为法治[1]。人治的特点就是强调个人的意志在过程中的作用,而轻视制度的作用。在人治政治中虽然也有法律和各种制度,但它们是从属于人的意志的,特别是从属于领袖人物的意志的。在人治政治中,人的意志往往通过权力表现出来。因此,意志高于一切便表现为权力高于一切。和权力相比,制度则是可有可无的。同时,在人治政治中,人们是分等级的,而法律和制度主要是为了控制下等人的。人治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消极影响就是治理过度依赖个人,这是一种精英主义。在一个组织里,上级在其负责的范围里,具有绝对权威,从而一人出错时,造成整体出错,缺乏纠错防错能力。

中国有着悠久而深厚的“人治”传统,漫长的封建社会都是人治的社会。改革开放前,我国所实行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也带着浓厚的“人治”色彩。“人治”模式的基础在于宗法等级制度,漫长的“人治”历史使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民主、平等、权利、法治意识,造就了“人治型”人格。所谓“人治型”人格在被治者那里表现为:思想上以统治者或长官或家长的意志作为最高的权威,行动上囿于统治者或长官或家长所容许的范围,不轻易越出雷池,视思想自由、行动自由的争取,自我意识、个人权利的实现为禁区的人格类型;在治人者那里“人治型”人格表现为特权意识、一言堂作风、凭主观办事、以言代法;在被治者那里则表现为唯上唯官是从、怯于挑战权威、缺乏独立自主意识、不敢轻言权利[2]

(二)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对草根公益组织治理发展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其内容之一,就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其突出的特点是:服从权威、家长式治理的“人治”与崇尚民主、追求独立、重视权利的“法治”并存。其中“人治”的文化积淀依然十分厚重,其深刻影响无法在短期内消除;而“法治”的相关制度建设、民众的参与能力仍不足,最终造成“法治”实际绩效不高,流于形式,而实则以“人治”为主导的情况。而草根公益组织的内部治理就处在这样的“人治”与“法治”并存、互动的社会转型背景下。

社会治理模式由“人治”向“法治”转型,但“人治”遗存仍然强大而根深蒂固,而“法治”仍处于初步建设,基础薄弱,因而形成了“人治”与“法治”的多种互动关系:包括“人治”对“法治”的制约;利用“人治”促进对“法治”的建设;“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新型治理模式等。“人治”与“法治”这两种模式体现在组织的治理中,就是个体精英治理和制度化治理。

个体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被称为草根公益组织的两种经典治理模式。前者是当前草根公益组织内部治理的常见模式,纵然其存在种种合理性,也对组织的发展起到正面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因其难以避免的缺陷,如家长制、专断、缺乏民主、不可持续、高风险等招致口诛笔伐。与此同时,制度化治理因其分权制衡、科学民主、可持续、非人格化等被视为草根公益组织理所当然的理想选择。从创始人(个体精英)治理向制度化治理俨然成为草根公益组织发展成熟的不二法门。

在现实中,草根公益组织治理发展中“个体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的矛盾及互动关系,便是转型社会中“人治”与“法治”之复杂关系在草根公益组织上的具体体现。社会治理模式转型中,“人治”与“法治”既相互阻碍又相互促进,决定了草根公益组织的内部治理中,“个体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也将是一对“小冤家”。草根公益组织走向“制度化治理”不是简单地否定“个体精英治理”,而应该“艺术”地发挥“个体精英治理”的作用,使其促进“制度化治理”的发展。

但是,仅从社会转型的宏观视角来看草根公益组织的治理发展仍然显得模糊不清,我们只看到了其轮廓,却不见细节。因此,结合一个更为中观的理论分析工具是必要的。权威理论成为本文的选择,理由是,权威是治理的基础,尤其对于中国的文化背景下,更强调治理的权威基础。中国式领导的基本特点是基于权威的领导和基于德性的领导,而且这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互通性,权威的领导往往产生德性的成分,而德性则往往成为权威领导的必要条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