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治理的基础——权威
权威是以自愿服从为基础,发挥支配、影响等作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权威产生于人们组织起来进行联合活动的客观需要,它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马克思说:“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4]这个“指挥的意志”就是权威。没有权威,任何一个社会要保证生产连续不间断地进行,社会秩序正常运转,都是不可能的。组织治理也需要权威,从权威理论的视角来看,组织治理的过程就是一个树立权威和权威发挥作用的过程。
(一)权威的类型
在西方学术界,马克斯·韦伯对权威类型的划分,影响了几代学人对权威的认识。韦伯认为,组织与权威的关系密切,任何一种形式的组织都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作为基础,没有权威,组织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条件。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对权威进行了历史的考察,认为正当的(或称为合法的)权威不外乎三种历史形态,即传统权威、魅力权威、法理权威。韦伯认为这三种权威当中只有合理和法定的权威符合理性,是现代社会组织的基础。
1.传统型权威
传统型权威是一种最古老的权威形式,来自于习俗、惯例、经验、祖训等。传统权威的本质是“顺从”。被统治者之所以服从统治是因为这种关系已经存在于神圣的传统之中,统治者凭借传统的力量实施合法统治,同时也受到传统的约束。其最典型的形式是家长制、世袭制和封建制。传统型权威主要存在于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中,血缘关系、宗法关系及个人对组织的忠诚成为社会联系的纽带,社会统治的基础来源于传统的神圣性和合法性。
2.魅力型(个人)权威
以“魅力”为基础的权威意味着“在心理的、生理的、经济的、伦理的、宗教的、政治的危难之时的‘天然’领导者……是特殊的,被设想为超自然的(在并非人人都能企及的意义上)身体和精神的天赋的体现者……”[5]这种权威又可称之为超人权威或神授权威,它建立在非凡人格、英雄气概、创业奇迹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来自于对领袖个人魅力的崇拜。所谓魅力,即一个领袖人物的超越凡俗的品质,它可以是不同凡响的气质、人品、性格、学识、智慧和能力,也可以是凡人不能理解的神授魔力。具有魅力权威的领袖人物,必须拥有某种超人甚至超自然的,也是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或素质。
魅力型权威的核心是个人崇拜,本质是“敬仰”。这种组织所依赖的是往往是某种信仰,而不是强制性因素。“魅力的体现者完成他认为适当的任务,并根据他的使命要求服从和追随。他是否能得到服从和追随,取决于效果……倘若他们(即追随者)承认他,只要他善于通过考验,保持住这种承认,他就是他们的统治者……对有魅力品质的人的承认,是他对他们负有使命的义务……魅力……是由内部产生的,而不是由外部的制度所强加。”[6]
“魅力型的英雄引发出他的权威……只有在生活中通过考验他的力量,才能获得和保持他的权威。倘若他要成为一位先知,他就必须创造奇迹,倘若他要成为一位战争的领导人,他就必须创造英雄的事迹。但是首先,他的神的使命必须在这一点上经受住考验,即让五体投地信仰他的人幸福安康……先天性的魅力型领导者要对他的统治者负责。”[7]要维持个人崇拜组织的生存发展,领袖人物就必须不断地以某种新的方式来表现出他的魅力,才能保持崇拜者的兴奋和激情,否则就会失去其受人崇拜的魅力。
这种权威是最不稳定的,也是不能持久的。一般来讲,伴随着领袖的魅力的失去,这种个人崇拜组织就会转化为传统型组织或法理型组织。这种转化过程,即社会学中常说的“祛魅”。“倘若一个由魅力型人物领导的群体从日常生活中掀起的运动返回到日常生活的轨道上来,那么至少纯粹魅力的统治,一般会被打破,会转变为或转入机构制度上……”[8]“倘若一个魅力型的统治者想把自己改造成为一种持久性的机构,他所面临的第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接班人的问题。正是在魅力型统治那里,不可避免地要开始转入章程和传统的轨道上。”[9]
魅力权威的核心是个人的超凡魅力,表现为不同凡响的气质、人品、性格、学识、智慧、能力、贡献等。而个人的超凡魅力往往需要在特定的情境下,尤其是面临各种危机情境下显现出来,使其得到证明,并获得追随者的钦佩、敬仰认同,并因此而服从、追随之。
后人在韦伯的基础上对魅力权威进一步研究,普遍认为个人权威的形成主要和组织情境、领导者特征和追随者特征等相关[10]。一般地说,无论任何社会,具有特殊品质和才能的人总是存在的,关键是要有特定的情势使他们能够显露出这种品质和才能。在魅力权威出现的情境因素,组织面临危机、组织环境变革、组织处于初创期、组织技术和任务不可分、组织高层领导职位、组织目标与社会价值观相符这六种因素有利于领导人个人权威的出现[11]。具有共启愿景、激励人心、挑战现状、以身作则、使众人行等五个方面的能力或特征的领导人容易形成魅力型权威[12]。追随者对领导者及其愿景的认同、高涨的情绪、愿意服从领导者、获得权力的感受、与领导者价值观的一致性等特征有利于领导者形成个人魅力权威。(https://www.daowen.com)
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角出发[13],个人权威首先是个人特殊社会地位的表现,是个人对社会资源拥有支配权并得到他人认可的结果。其次,个人权威是实践的产物。它是个人能力的结果,是个人在实践活动中的展示能力,并得到他人认可的产物。个人权威不是靠外在的强制力量来维持的,而是靠人们对某一个人的认可和信赖来维持的。再次,个人权威依赖于个人的品格,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个人品格得到他人追随和尊重的结果。个人的人格是构成个人权威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和因素。总之,以个人为主体的个人权威,是以个人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支配、个人能力的发挥和展示以及个人品格能够得到他人的赞许和追随为前提的。个人权威往往表现出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特征。但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权威往往会以这一个人的某些规范性思想和他人行为的楷模而存在,转变为制度权威。
3.法理型(制度)权威
法理型权威又可称之为法定权威,是建立在相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之上。法理型权威以规则为统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点,只有根据法定规则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权威,人们普遍遵守规则、信守规则,规则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法理权威的本质是“理性”,其形成依赖于法律、规章表现出来的理性,是理性追求的体现,是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相对传统权威和超人权威,它最稳定且最有效率。所以,它是现代社会最为普遍的权威类型,其他两种权威最终会向这种权威演变。
(二)权威类型与组织治理模式
组织治理需要权威,从权威理论的视角来看,组织治理的过程就是一个树立权威和权威发挥作用的过程。不同的权威类型决定不同的组织治理模式,魅力权威是人治的基础,而法理权威或称制度权威是制度化治理的基础。
1.魅力型权威与个体精英治理模式
魅力权威,实际为个人权威,表现为人们对某个具有超凡魅力的个人的意志的自愿服从和支持,并按照魅力的体现者的意志行动。超凡魅力型往往形成创始人治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组织成员对创始人高度认同和信任,相信创始人决策、信念等的正确性,自愿追随创始人,服从创始人的领导,创始人成为组织领袖和灵魂人物,发挥着凝聚整个团队,引领整个团队的作用。第二,创始人在组织内部具有很高的权威,集决策、管理、执行各种大权于一身,创始人的理念、意志、建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机构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创始人的意志、能力等基本上决定了组织的发展,组织运作和发展的资源大多依靠创始人筹集。第三,组织缺乏相关的规章、制度,大多是由创始人的意志决定,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规范和监督。
然而,魅力权威与个体特征密切相关,具有主观性,它一般产生于危机时期,当危机情境消失而转入日常生活后,魅力权威往往平常化而发生转型,因此具有暂时性。魅力权威的这些特点使创始人治理不可避免存在一些缺陷,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组织的成长,这一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1)组织内部缺乏民主,个人领导和决策风险大。创始人在组织中的作用往往被神化,这会使领导者过高估计自己的力量,二从而表达不切实际的或不正确的远景,并导致决策的浪漫化。而下属的盲目跟从往往会使决策的风险加大,这种风险会给组织带来灾难,而且这种灾难的真正缘由很难被发现,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形成惯性。(2)过度依赖个人,一旦创始人离开,组织面临可持续性等问题。
马克斯·韦伯认为魅力权威是一种短期现象,从长期来看,这种魅力要么消失,要么被制度化,转化为法理型权威。所谓制度化,就是指魅力型领导所倡导的理念、价值观或意识形态被转化成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政策或不成文的惯例,而不再依赖于魅力型领导本身。因此,从魅力权威向法理型权威转化,是创始人治理模式转型为制度化治理的基础。
2.法理型权威与制度化治理
法理型权威也可以称为制度权威,是人们对社会规则、制度的尊重和服从。制度权威具有客观性、稳定性、理性化和非人格化特征,日益成为社会权威关系的主导形式。“制度是以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状况、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状况以及现实的人的状况为基础,由一定的人或集团所建立的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它旨在约束行为主体的行为符合某种要求,以达到维护与适合秩序的目的。”[14]制度化治理是组织治理以制度为依据,呈现程序化、规范化、非人格化和理性化和稳定性特征。
制度权威是制度化治理的基础,只有人们尊重、认同制度,服从制度,愿意按照制度设定的规则、程序采取行动,制度才能真正发挥效果,制度化治理才能顺利进行。而当只有制度,而没有制度权威时,人们并不认同制度,也没有以制度来规范自身行为的意识和自觉性,制度变成了可有可无,甚至任意摆布的东西,最后也就成了摆设。因此,实现制度化治理,必须以树立制度权威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