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公益组织内部治理模式的选择:综合治理模式
B组织个案的内部治理发展历程揭示了草根公益组织内部治理的普遍困境,即创始人治理对草根公益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但也存在明显弊端;转向制度化治理又面临诸多困境,而且往往形成“制度虚设”,难以发挥治理实效。我们认为,鉴于草根公益组织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无论是创始人治理还是制度化治理,单一模式的治理都不能真正解决草根公益组织的治理困境,而将创始人(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才是更为现实有效的选择。将创始人(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两种治理模式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实现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优势互补,互促共进,共同保障了组织的治理绩效,使组织在面临内外的复杂环境中能够稳步向前。
(一)创始人治理模式:合理性和缺陷
中国的草根公益组织在初创期往往容易形成创始人治理模式,这是由草根公益组织所处的特殊情境、创始人的特征及下属的特征共同决定的,具有客观性,因而也具有其合理性。
第一,“人治”传统:创始人治理的宏观文化背景。中国悠久的人治文化传统是草根公益组织容易形成创始人治理的宏观文化原因。中国有着悠久而深厚的“人治”传统,漫长的封建社会都是人治的社会。改革开放前,我国所实行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也带着浓厚“人治”色彩。“人治”模式的基础在于宗法等级制度,漫长的“人治”历史使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民主、平等、权利、法治意识,而形成基于权威和德行基础上的中国式管理[21]。组织领导者和下属在不知不觉中就选择了这样组织治理模式,基于个人权威和德行的个人治理成为自然而然的产物。而草根公益组织所形成的创始人治理就是中国“人治”传统所形成了中国式领导在公益组织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二,组织处于危机时期的草根公益组织形成的情境原因。从社会情境来说,当社会或者一个组织处于危机时期易于产生魅力权威。受中国公益环境的影响,初创期的草根公益组织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面临合法性困境、资源困境等多种发展困境。面对生存危机,组织成员中普遍存在着对组织定位及未来的不确定性,他们从内心深处在寻找一位具有魅力的领导,并愿意接受他对组织使命和价值的描述,以及对组织未来的设想。加上组织面临复杂变动的外部环境,各项工作还处于摸索中,组织内角色分工不明确,许多任务不可分解,工作方法和技术尚未实现标准化、流程化,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成员不仅仅需要依靠知识去解决问题,还有赖于他们的智慧、经验和直觉,领导魅力就更容易被大家所接受。最后,由于组织的规模较小,组织结构简单,创始人依靠个人能力和精力仍能对组织成员实施有效的影响和管理。
第三,创始人对组织的贡献及其德行是创始人治理形成的关键。中国的草根公益组织大多由少数几个社会精英发起,这些创始人的共同特点是大多具有高学历、高素质与杰出的才能[22],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坚定的信念、崇高的理想、明确的组织发展思路、以身作则、乐于奉献、自我牺牲、忍辱负重、不畏艰难、开拓进取、坚韧不拔、为组织的发展呕心沥血,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这些都是草根公益组织形成创始人治理模式的基础。
第四,组织成员对创始人的信服是创始人治理形成的必要条件。下属对创始人的自愿认同和服从,是创始人树立权威和创始人治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根据多项调查,中国草根公益组织工作人员及核心志愿者年龄呈现年轻化的趋势[23],以二十多岁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校生为主力。这些年轻人加入公益组织大多是因为认同公益行业的社会价值,或是认同组织创始人,受创始人魅力的影响;另外,中国的草根公益组织除了几个创始人能力较强外,其他成员在学历、学识、能力、经验等各方面都和创始人有一定差距,组织成员对创始人的判断、决策等比较信服,自愿接受创始人的领导。这些特征也是创始人治理模式形成的重要原因。
创始人的魅力权威发挥着提高组织凝聚力、联结组织成员纽带的作用,从而使草根公益组织有更大的动力和能力去追求公益理想、完成使命[24]。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组织的成长,创始人治理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主要面临个人决策风险大、稳定性差、难持续、缺乏民主和监督等问题。马克斯·韦伯认为魅力领导是一种短期现象,从长期来看,这种魅力要么消失,要么被固定化。所谓固定化,就是指魅力型领导所倡导的创新方式、价值观或意识形态被转化成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政策或不成文的惯例,而不再依赖于魅力型领导本身。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公益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创始人治理的现象突出。然而,“英雄主义”不是中国公益组织发展的长久之道,中国公益组织的发展必须结束少数冒尖的“英雄时代”,走上有效治理的“制度时代”[25]。
(二)制度化治理:条件、优势和局限
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适合制度化治理,也不是所有的制度化治理都会发挥良好的治理效果。制度化治理需要一定的条件,它存在优势,但并非万能,也有其固有的局限。
1.制度化治理的条件
制度化治理是以规章制度为依据,呈现出程序化、规范化、理性化、非人格化和稳定性特征的治理模式。制度化治理要发挥作用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制度设计应科学合理。制度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结合。制度的客观性表现在:制度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任何制度总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力状况和社会关系状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此决定了制度的具体性和历史性。制度的主体性是指制度是人为建构的,但人们又不是随心所欲地对制度做出规定的,而是以一定的客观物质状况为基础、从特定的物质利益关系出发来建立制度规范的。因此,制度必须要与一定社会的人的状况相适合。[26]当一项制度安排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与组织的具体情况不符,就会造成有“有结构无功能”的制度虚设现象。对于草根公益组织而言,科学、合理的治理制度设计应该适应组织内外环境,与组织所处的环境、组织的性质、组织发展所处的阶段、组织的规模、组织的任务等相适应。
其次,制度权威是制度化治理的基础,也是制度化治理发挥作用的机制。制度权威是人们对社会规则、制度的尊重和服从。只有人们尊重、认同制度,服从制度,愿意按照制度设定的规则、程序采取行动,制度才可能真正发挥效果,制度化治理才能顺利进行。只有制度而没有制度权威时,人们并不认同制度,也没有以制度来规范自身行为的意识和自觉性,制度可有可无,甚至任人摆布。因此,实现制度化治理,必须以树立制度权威为前提。
第三,运作制度的人及其素质和能力是制度化治理能够有效发挥的关键。制度不会自动产生治理效果,制度需要人执行,而执行效果的关键取决于执行制度的人的素质、能力和观念。因此,制度化治理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一批综合能力强、素质高、经验丰富,具有民主平等意识、独立思考能力及参与能力的人才作为保障。只有达到了制度要求的素质和水平,与制度相适应的人,才能使制度化治理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制度也只会成为摆设。
此外,对于草根公益组织而言,实行制度化治理还要求组织摆脱生存危机,资源来源相对充足,筹资渠道多元化且稳定,而不是单纯依赖组织中的一两个人。当组织发展的资源过渡依赖个人时,便会自然形成个人权威和个人治理,也会使个人权威和治理固定化,不利于组织制度权威的树立和向规范化、制度化治理的转型。其次,组织具有一定规模,部门职能划分、工作人员职责分工逐渐清晰。组织治理模式受组织规模的影响,组织规模太小,制度化、规范化治理显得没那么必要,相反制度太多,程序太多有时候往往造成效率低下。
2.制度化治理的特征和优势
相对于个体精英治理的主观性、不稳定性、暂时性而言,制度化治理具有客观性、稳定性、理性化和非人格化特征。首先,制度化治理具有客观性。制度化治理以规则为治理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点,只有根据法定规则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权威,人们普遍遵守规则、信守规则,规则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规则、制度的本质是“理性”,因此制度化治理是客观的。其次,制度化治理具有稳定性。由于制度化治理所依据的规则是理性的表现,蕴含着客观规律性,因为客观规律是稳定的,规则即是稳定的,制度化治理就具有了稳定性。一切按规章制度来办是制度化治理最简练的表达。第三,制度化治理具有非人格性。非人格化治理指不考虑人的情感、思想、个性的特殊性,不依赖与某个特殊个体,而单纯以客观、理性、无个性的规则、原则,处理各项事务。
对于草根公益组织来说,制度化治理因其客观性、稳定性和非人格化的特点而具有个体精英治理所不具备的许多优势。首先,制度化治理更加客观和规范,因而使草根公益组织显得更具专业性;其次,制度化治理更注重民主、平等、制衡和参与,组织内有分权和监督,有利于保持公益组织的公益性,预防公益组织异化,比个体精英治理更具公信力;第三,制度化治理的稳定性使草根公益组织的发展稳定,风险较小。第四,制度化治理的非人格化使其治理不依赖个人,不受个人因素的制约,因而更具持续性。
3.制度化治理的劣势或局限
优势和劣势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关键是看具体情境和组织的需要。制度化治理虽然是很多草根公益组织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但在现实运作中,对于草根公益组织,制度化治理也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局限:一是,运作稳定却偏向保守,创新不足,适应常规化运作,难以应对复杂变动的环境;二是,非人格化治理特征与以组织使命为先有冲突,非人格化的制度化治理缺乏激情和感染力,对于以使命为先,注重精神激励,追求家庭氛围,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草根公益组织而言,难以唤起组织成员的激情和认同,并容易陷入官僚化运作而弱化公益组织与营利组织的区别。第三,创始人(个体精英)治理只是对作为领导者的个人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而制度化治理对整个组织中的所有人员,至少是中层以上管理者都有较高的要求,制度化治理需要具备的条件更苛刻。受限于中国悠久而深厚的“人治”传统,中国式管理形成了基于权威和德行的领导模式,组织成员也习惯服从于一个强大的权威,缺乏挑战权威、独立思考的意识和能力,而制度化治理所需要的民主、平等、参与、权利等观念缺乏培育和积累。就草根公益组织本身而言,由于组织成员大多比较年轻,经验、能力等相对不足,还不能达到制度化治理所需要的水平,因而限制了制度化治理的实际效果的发挥。因此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共同制约了草根公益组织制度化治理绩效。
(三)创始人治理向制度化治理转型的现实障碍
从B组织的治理实践看,草根公益组织从创始人治理向制度化治理转型面临的主要障碍包括创始人障碍、人才障碍和情境性障碍等。而这些具体障碍的实质在于制度设计与组织条件及组织内外环境的不匹配,即制度创新障碍。
1.向制度化治理转型所面临的具体障碍
(1)创始人障碍:创始人主动进行制度建设,有意识、有计划地推动组织规范化、制度化治理,是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动力。但在现实中,创始人也可能成为治理模式转型的首要障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创始人主导治理,制度化治理机制形同虚设。从客观方面来说,这是因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由于创始人治理模式的影响,工作人员习惯于依赖创始人解决各种问题,要求创始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对创始人提出的意见、方针、决策等也习惯于持认同和支持的态度。而对外,创始人大多比机构本身更具影响力,常常还需要创始人代表组织出面处理与各合作方的关系。从主观方面来看,组织凝聚了创始人多年的心血,寄托了创始人的理想,创始人不同程度地具有控制组织发展的倾向。在组织实际治理中,当涉及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或反对意见很多时,创始人倾向于不断做说服工作,力排众议,实际的领导、决策、管理权还在创始人手中。二是当创始人突然离去或退出机制不完善,组织则可能出现群龙无首,权威真空的问题,不但影响治理模式转型,甚至影响组织正常运作。组织治理需要权威,不管是个人魅力型的创始人权威、还是集体领导的组织权威或者是制度的法理性权威。然而,创始人突然离去,个人权威消失,新的权威尚在建设中,便出现权威真空,组织没有可以统领团队的人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争论混乱成常态,反而造成泛民主化的治理困境。
(2)人才障碍:制度不会自动产生的治理效果,制度需要人执行,而执行效果的关键取决于执行制度的人的素质、能力和观念。因此,制度化治理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一批综合能力强、素质高、经验丰富,具有制度化治理意识及参与能力的管理人才作为保障。然而,中国的草根公益组织大多是由一两个优秀的创始人带领着一些经验和能力相对欠缺的年轻人,加上草根公益组织的资金紧张,待遇低,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往往是“找不到、请不起、留不住”,因此,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缺乏影响了制度化治理机制功能的发挥,成为草根公益组织从创始人治理向制度化治理模式转型的主要障碍。
(3)情境性障碍:在治理模式转型时期,草根公益组织虽然已经度过了初创期,各方面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生存问题已经不是首要问题,但由于社会支持体系的不足,公益组织资金紧张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时甚至对组织内部治理工作造成冲击,使组织的阶段工作重点发生转移,不得不由以内部治理为重点转向为组织的生存而奋斗。
2.制度创新障碍:向制度化治理转型的各种障碍的实质
草根公益组织治理模式转型所面临的各种障碍的实质是制度创新障碍,即大多数草根公益组织只是盲目地照搬西方公益组织的治理模式,没有充分地考虑组织的内部条件,包括组织成员的素质和条件、组织发展所处的阶段、组织发展的主要任务等,以及组织所处的外部环境,结果造成制度水土不服,治理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导致“有结构无功能”的制度虚设现象。
(四)创新机制,突破障碍: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相结合
突破草根公益组织治理机制发展障碍的根本在于进行机制创新,突破单一治理模式的局限,将创始人(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两种治理模式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在创始人(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中,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优势互补,互促共进,共同保障了组织的治理绩效,使组合在面临内外的复杂环境中能够稳步向前。
1.创始人(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相结合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将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两种治理模式结合起来?这和草根公益组织治理机制发展所面临的内外环境、草根公益组织治理发展的目标,以及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各自的缺陷相关。
从草根公益组织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来看,草根公益组织既有个人精英治理的现实必要性,也有向制度化治理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对草根公益组织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这加剧了草根公益组织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也给草根公益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的不确定性,这要求草根公益组织具有善于把握外部环境,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的能力,以创新性、反传统、反规则特点的个体精英治理比较适合;而草根组织直接面临的具体的政策制度环境近期有放宽的趋势,这将引发对草根公益组织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的进一步提高;而从草根公益组织所处的文化传统、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来看,草根公益组织发展的社会支持不足,其发展更依赖于非制度化手段,这为精英治理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人治”重于“法治”的文化传统则弱化了制度化治理的基础。总之,从外部环境看,草根公益组织对精英治理和制度化治理都各有需求,将两者结合起来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从内部条件来看,草根公益组织既有实行创始人治理的现实条件,也有向制度化治理发展的内在要求。草根公益组织往往缺乏合法性,资源动员方式受限,组织发展常常需要依赖组织创始人(负责人)的能力和资源,创始人(负责人)的意志、资源、能力等常常决定了组织的发展,由此奠定创始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加之,组织成员往往比创始人年轻,综合素质、能力、对组织的贡献、威望等远远低于创始人,容易形成对创始人的崇拜和信服,最后自然而言形成了个体精英治理模式。另一方面,草根公益组织是基于志愿基础上产生的,具有自治性的公益组织,组织成员都是基于自愿原则进来的,组织自治的性质体现为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民主、平等、参与是草根公益组织作为自治性、志愿性组织的应有之义,而这却是单纯的个人精英治理模式所不能给予的。因此,随着组织成员的成长,体现了民主、平等,能满足组织成员参与治理需求的制度化治理自然成为了组织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从草根公益组织的内部条件来看,将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相结合才能很好地平衡组织发展的要求。
从草根公益组织化治理机制发展的目标来看,只有创始人(个人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相结合才能实现草根公益组织发展的多重目标。良好的治理机制应能促进公益组织目标的实现。公益组织的“社会性”决定了其治理的目标不仅具有一般组织治理的内容,即促进组织的高效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还包括根本目标——促使组织完成社会公益使命、承担社会责任,保持公益性、自治性等基本特性。创始人治理的反常规性、创新性、灵活性是草根公益组织在危机环境中获取资源,凝聚组织力量,激励组织成员,保证草根公益组织生存的一种治理模式,往往成为草根公益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但单纯的创始人治理又常常成为草根公益组织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为过于依赖个人的治理模式,容易滑向专制主义,与公益组织的自治性相悖;个人治理模式也可能因为缺乏监督,导致腐败,损害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最终限制了草根公益组织的发展。制度化治理具有稳定、持续、民主的特征,在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中,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的制度化就有利于草根公益组织的公益性、自治性、稳定性的保持。但对于现实中,大多数仍面临种种发展困境,处于复杂多变的发展环境中的草根公益组织而言,“稳定”就是依然陷在困境中,徘徊不前,原地踏步。对于目前大多数草根公益组织而言,制度化治理要发挥作用,确保组织的发展,维护公益组织的公益性和自治性,还需要“不稳定”、“反规则”的“精英治理”与之配合,就现实而言,精英治理主要表现为创始人治理。
从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各自的优劣来看,创始人(个人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具有互补性。创始人治理的优点是反应迅速,反常规,创新性强,适合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能够凝聚人心,加强组织的团结。但单纯的精英治理容易蜕变为个人专制独裁,影响公益组织的公信力。建立在创始人(个人)权威基础上的创始人(个体精英)治理,由于创始人具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人格缺陷、能力缺陷或道德瑕疵,不可避免地要带来组织治理上的问题。早在19世纪末期,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在分析公共权威的类型时就曾经指出,建立在个人禀赋基础上的个人魅力型权威因为其具有强烈的反制度性和反规则性,它常常在危机情境中形成,只能在荡涤旧制度和旧秩序时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它本身是主观的、不稳定和不可靠的。当组织度过危机进入日常化运作时,个人权威向稳定、理性、非人格化的制度权威转化是必要的。制度化治理具有非人格化的特点,优点在于注重民主和分权,组织成员的广泛参与,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适合于常规化的运作;对于草根公益组织而言,制度权威还处于积累中,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还没有达到相应水平,制度化治理的非人格化特征难以激起组织成员的激情,使组织陷入官僚化的运作中。(https://www.daowen.com)
2.创始人(个体精英)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的结合
要形成创始人(精英)治理模式与制度化治理模式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关键有三点:第一,创始人治理要推动制度化治理的发展;第二,创始人治理要在制度化治理的约束下发挥作用;第三,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要形成互促共进的发展态势。
首先,创始人治理推动制度化治理的发展。个人权威是个人魅力在社会实践中的产物,它自然形成;、制度权威的本质是对客观和理性的崇拜,需要人们有意识地去建构、确认和维持。个人权威促进制度权威的建构,一种新的制度权威的确立,首先表现为代表这种新制度权威的个人权威。通过这些个人卓越能力的发挥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个人品格,使人们改变对原有制度的服从,并使人们开始认识、建立并服从一种新的制度权威[27]。个人权威促进制度的构建是创始人治理推动制度化治理的理论依据。它说明,创始人有意识、有计划地利用个人权威推动制度权威的建构,是顺利实现制度化治理的关键。具体要求创始人做到:首先,组织创始人要转变观念,要以开放的姿态看待自己一手创办的组织,将其视为社会公共财产,而非个人私有财产;客观地看待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对个人治理模式的弊端具有清醒的认识,树立民主、规范、制度化组织治理的目标。其次,逐步推进组织制度建设,建立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制度和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积极主动培养接班人,放手让组织中的骨干成员承担责任,接受挑战,使其得到历练和成长。第四,积极筹建新的领导团队,支持其成长,协助其开展工作,帮助建立组织的新型权威。第五,创始人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则制度行动,维护制度的权威,引导组织成员参与制度化治理,通过实践增强组织成员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提高组织成员的理论水平、分析能力、参与能力。“精英对制度的认同和尊重推动了制度在组织中的累进式生长,使制度从抽象、没有个性,没有生命力的状态逐渐变为具体的、生动的实然状态。累进式的制度化进程适应了组织成员对制度的认同心理和接受能力,将组织成员对创始人的信赖、尊重与追随转化为对制度的认同、尊重和服从[28],开始形成新的治理风格。
第二,创始人治理在制度化治理的框架下发挥作用。在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模式中,创始人治理在制度化治理的框架下发挥作用,受到制度化治理的制约,其弊端得到制度的规避。创始人治理的弊端包括缺乏民主,受到性格、能力、思维习惯等个人因素的制约,随意性、不稳定等。在制度化治理的约束下,创始人智慧和能力的发挥需遵循组织规章制度的安排,严格按照特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其他组织成员作为制度化治理的参与者,对创始人的意志、提案、意见等进行讨论,反复论证,最后必须按照民主表决的方式决定创始人意志是否能上升为组织的意志。只有通过了特定程序,得到制度化治理的认可,创始人的意志才能发挥作用,创始人治理才有效。而通过制度化治理的修正,创始人治理融入了集体的智慧,不再只是创始人一个人的意志,有效规避个人缺陷多带来的风险,其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等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另一方面,经过制度化治理确认的创始人治理,提高了创始人行为的合法性,也强化了创始人的权威,对于参与制度化治理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动员,从而提高了组织成员对制度化治理的认同,有效提高了组织治理的实际绩效。
第三,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的互促共进。在社会稳定发展以及社会组织正常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制度权威发挥着经常性的作用,个人权威往往要转化为制度权威来发挥自身的作用。因此,一旦当某一个人成为“权力对象公认的服从义务”关系的对象时,个人权威就会变为制度权威,而且制度权威也会成为促进和巩固个人权威的“合法性”手段。个人权威与制度权威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创始人治理与制度化治理能够互促共进的内在机理。目前,草根公益组织总体发展并不乐观,仍处于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依然面临各种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仍需要创始人(个体精英)的智慧和能力来引导组织成员打破常规,以创新求发展;此外,草根公益组织的利他主义、理想主义的价值取向也要求存在一个具体、实在的榜样,作为凝聚组织的中心,激励组织成员的榜样。这些都是草根公益组织创始人(个体精英)治理模式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但创始人治理的专制性、不稳定性、随意性、风险性必须得到有效控制,而制度化治理的引入,不但弥补了创始人治理的不足,还促进了创始人治理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而单一的制度化治理基础薄弱,治理效果不佳。这是因为:第一,受限于中国悠久而深厚的“人治”传统,中国式管理形成了基于权威和德行的领导模式,组织成员也习惯于服从于一个强大的权威,缺乏挑战权威、独立思考的意识和能力,而制度化治理所需要的民主、平等、参与、权利等观念缺乏培育和积累。第二,就草根公益组织而言,即使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期,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草根公益组织依然随时可能陷入危机中,需要反常规,具有创新性的治理模式,而制度化治理主要解决的是经常性的治理,因而需要精英治理来补充;此外,即使是在经常性的治理中,由于组织成员大多比较年轻,经验、能力等相对不足,还不能达到制度化治理所需要的水平,因而限制了制度化治理的实际效果的发挥。第三,非人格化的制度化治理缺乏激情和感染力,对于以使命为先,精神激励为主,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草根公益组织而言,难以唤起组织成员的激情和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创始人治理模式的配合能够弥补制度化治理的不足,并促进制度化治理的发展。创始人对制度的尊重和支持,引导组织成员将对创始人的信任、遵从与支持转移到制度上,从而加强制度的权威;创始人治理在制度框架的约束下发挥作用,引导组织成员参与制度化治理,在长期、反复的实践中提高制度化治理所需的民主平等意识、独立思考能力、参与能力等,并在实践中逐渐增强对制度的认同,从而推动制度化治理的发展。
表4-2 草根公益组织三种治理模式的比较

【注释】
[1]周玉.“人治”文化遗存与现代法治型人格的建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校报,2001(3).
[2]周玉.人治”文化遗存与现代法治型人格的建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校报,2001(3).
[3]王学秀.文化传统与中国式管理价值观选择[J].企业管理,2006(2).
[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6][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7][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8][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9][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0]董临萍,张文贤.国外组织情境下魅力型领导理论研究探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11).
[11]冯园园.魅力型领导的组织环境因素研究[D].复且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2]董临萍,张文贤.国外组织情境下魅力型领导理论研究探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11).
[13]李松玉.制度权威与个人权威[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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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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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王学秀.文化传统与中国式管理价值观选择[J].企业管理,2006(2).
[22]康佳玲等.游走于理想和现实之间——上海地区草根NGO生存状态调研报告[J].南风窗,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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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徐永光.中国NPO治理现状和展望:从英雄时代到制度时代[EB/OL].新浪网,2005-03-09.
[26]李松玉.制度与制度权威[J].延边大学学报,2003(2).
[27]李松玉.制度权威与个人权威[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3).
[28]王金.村民自治与广东农村治理模式的发展——珠江三角洲若干经济发达村庄治理模式发展的案例分析[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