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8 费用扣除“限制”的“解放”

案例18 费用扣除“限制”的“解放”

基本情况

某工业企业201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0万元,“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3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按税法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6万元;广告费超支额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100万元。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16万元,应纳所得税54万元。(https://www.daowen.com)

问:能不能经过筹划来减少这笔纳税支出?

筹划分析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均与销售收入有关,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销售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时获得“解放”。

工业企业可以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工业企业与商业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分别为800万元、500万元。

筹划结果

假设工业企业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商业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不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29万元[(40+60+10+6)×25%],节省所得税25万元(54-29)。

特别提示

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