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9 销售顺序选择的纳税筹划

案例29 销售顺序选择的纳税筹划

基本情况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https://www.daowen.com)

问: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在用摩托车换取原材料过程中应如何筹划以减少税收支出?

政策解读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筹划分析

【方案一】直接用摩托车换原材料,则:

图示

【方案二】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

图示

筹划结果

直接用摩托车换货,应按照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这就加重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先销售后换货可以比直接用摩托车换货节税1323.08元(9600-827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