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 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整体税收的对比
2026年01月15日
案例11 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整体税收的对比
基本情况
蓝天公司是一家拥有A、B两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2012年公司总部实现利润3000万元,其子公司A实现利润500万元,子公司B亏损300万元,总公司与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则该集团公司在2012年度公司纳税情况如下:
B公司由于2012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样,蓝天公司201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750+125=875(万元)
问:蓝天公司能否通过税收筹划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筹划分析
蓝天公司可以将A、B两家公司换成分公司,如果将A、B两家公司换成分公司,那么总体税收就会发生变化。2012年公司总部实现利润3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500万元,分公司B亏损300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仍为25%,则:
筹划结果
通过将A、B两家公司由于公司换成总公司,总体税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总分公司整体税负比母子公司节税75万元(875-800)。
特别提示
上例是以总公司与子公司的所得税适用率相同为前提的,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