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改变合同的签法就能节税

案例9 改变合同的签法就能节税

基本情况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打算连同厂房、设备一起出租给乙企业,双方谈定厂房连同设备一年的租金是1000万元,然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企业的出租行为以及为此而签订的租赁合同都要引起纳税义务。对此,甲乙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此处不考虑印花税)

筹划分析

【方案一】统一签订合同。

统一租赁合同大致内容是:甲企业同意将厂房连同设备租给乙企业,乙企业每年支付给甲企业租金1000万元。这个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要交纳的税金如下:(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合计纳税为:

120+50=170(万元)

【方案二】分别签订合同。

将统一的合同改为两个合同签订:签一份300万元的厂房出租合同,同时签一份700万元的设备出租合同。两份合同的租金总额仍是1000万元。这两份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要交纳的税金如下:

图示

合计纳税为:

36+50=86(万元)

筹划结果

方案一没有考虑税收税法的规定,采用适当的节税筹划,所以就比方案二多交纳税款84万元(170-86)。

一个合同变成两个合同,租金仍为1000万元,对租赁双方都没有影响,但对最终纳税总额改变很大。厂房作为不动产出租,甲企业要全额缴纳房产税,而且税率为12%,比较高;将一个合同改为两个合同,缴纳的营业税不变,但可通过不动产出租向设备出租的转变,直接节省税款84万元,达到原先税收的49.41%,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特别提示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税务规定,采用最佳的纳税筹划,这样就能达到最大限度的理想节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