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6 纳税期限递延的筹划

案例26 纳税期限递延的筹划

基本情况

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问:该厂应采取哪种结算方式呢?

政策解读

现行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https://www.daowen.com)

筹划分析

【方案一】企业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

1800÷(1+17%)×17%=261.54(万元)

【方案二】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少计销项税额:

800÷(1+17%)×17%=116.24(万元)

【方案三】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筹划结果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通过延缓纳税节约银行利息支出(以银行现行利息率计算,具体计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