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兼并是否有利

案例5 兼并是否有利

基本情况

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吨,白酒的价格为3元/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

问:如果A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https://www.daowen.com)

政策解读

外购白酒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不得扣除白酒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筹划分析

如果不兼并,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

1000×1000×2×3×20%+1000×1000×2×0.5=220(万元)

如果A兼并B,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120万元(220-100)。

筹划结果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还是能够获得税收利益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