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一个公司核算还是另立公司核算

案例1 一个 公司核算还是另立公司核算

基本情况

某科技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科技产品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2012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600万元;另外全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270万元。

问:该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将销售收入与技术指导和咨询收入在一个公司核算。

公司一方面向客户收取销售款,另一方面又向客户收取技术咨询费用,因此该公司发生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按税法规定,混合销售必须依据销售额与技术咨询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之和乘17%计算销项税金,再减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270万元,就得出当期公司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57.18万元。即:

图示

【方案二】另立公司核算。

公司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其营业税税率为5%。这样,两家公司中的销售公司专门销售货物,技术咨询公司则专门提供技术服务,最终纳税税种就不同了。

图示

纳税总额为:

70+30=100(万元)

筹划结果

公司拆分之后,由在一个公司核算变成另立公司核算,产生了57.18万元的节税效应,占原先税收的36.38%,节税效果比较明显。

特别提示

在保证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如果拆分业务的成本不高并且具有实际操作性,那么,对那些不是统一税率的业务应进行拆分核算,以便取得客观的节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