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大专院校转让新技术时的纳税情况
2026年01月15日
案例7 大专院校转让新技术时的纳税情况
基本情况
某大专院校于2012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问:该大专院校的应纳税情况?
政策解读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筹划分析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该院校不缴纳增值税,只应缴纳营业税4万元(80×5%)。
筹划结果
该大专院校在转让新技术的过程中,只需按照营业税税率5%缴纳营业税4万元就可以了,从而规避了增值税的高税率,选择了营业税的低税率。
税法规定,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该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企业所得税仅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技术服务则不再适用。而且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而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则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处转让价款为20万元,小于500万元,因而适用免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