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消费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

案例1 消费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

基本情况

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其中销路较好的几种产品的出厂价分别为口红40元、眼影60元、粉饼50、洗面奶30元。另外,该企业新开发润肤霜出厂价为70元。显而易见,以上产品中前三种属于化妆品,适用30%的消费税率,后两种为普通的护肤护发品,不征消费税。因此,如果以上产品各销售一件,那么企业应缴纳消费税为:

(40+60+50)×30%=45(元)(https://www.daowen.com)

现在该公司为推销其新产品润肤霜,打算将前述几种产品与润肤霜组成节日礼品套装销售,出厂价仍为各个品种出厂价之和,即250元。但此时,企业每销售一套以上产品,而缴纳的消费税增加到75元(250×30%)。

问:该化妆品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政策解读

由于现行消费税采取单环节课征制度,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以及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外,其余均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在出厂之后再将不同税率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就不必再按照较高税率缴纳消费税。

筹划分析

对于前述化妆品生产厂家,可以在分别销售以上各种产品的同时,向购货方提供相应的礼盒包装物。当消费者在零售环节购买以上产品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使用礼盒。这样,企业既降低了消费税的负担,又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可谓一举两得。

筹划结果

通过由生产厂家将产品成套销售,变成厂家在零售环节销售产品时提供包装,从而使应缴纳的消费税从75元回落到45元,税负相差了近40%[(75-45)/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