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

案例1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

基本情况

某农机商店(一般纳税人)销售农机(免征增值税)和其他机械,共取得含税销售额52万元。由于该商店未将农机销售收入和其他机械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并且全部按“农机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劳务的,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对该商店的销售收入全额按17%计征增值税。该商店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52÷(1+17%)×17%=7.56(万元)(https://www.daowen.com)

问:该农机商店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政策解读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目、税率的不同,可分为适用高税率的应税收入和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收入。有的收入则可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如果将上述收入混在一起,不分开核算,则会加大自己的税收负担。

筹划分析

该商店补缴增值税后,经过自查核实,在52万元的销售收入中,销售农机的收入为40万元。如果单独核算农机销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该商店只需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52-40)÷(1+17%)×17%+40÷(1+13%)×13%=6.35(万元)

筹划结果

将农机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后,该农机商店可依法少缴增值税税额为1.21万(7.56-6.35)。因此如果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中,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适用不同税率的,纳税人应当将这些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会加大自己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