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分别对待不同的销售项目

案例3 分别对待不同的销售项目

基本情况

商品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的公司资料如下:

(1)机电产品销售额200万元,其中农机销售额50万元;

(2)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销售额5万元;

(3)销售使用过的旧机器一台,售价为12万元。该机器为2009年之前购入。

公司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

请为该企业筹划核算方式。(https://www.daowen.com)

政策解读

我国税法规定:

(1)销售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筹划分析

本例筹划的关键在于是否将几种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区别如下:

【方案一】未进行分别核算,则:

图示

【方案二】分别核算,则:

图示

考虑到该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有3%的税负限额的情况,可以作以下调整:

图示

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3.08-0.7=12.38(万元)

筹划结果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公司节减增值税4.51万元(16.89-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