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转让产权与销售不动产两种方式的比较

案例2 转让产权与销售不动产两种方式的比较

基本情况

某集团公司,下设若干子公司,其中子公司A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1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集团公司决定,将其A公司撤销,A公司的全部资产由集团公司的另一子公司B出资1261.9万元购买,然后再偿还A公司债务。

A公司增值税税率17%,“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方案,A公司应纳税额(不考虑印花税)计算如下:(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综上,应纳税额=51+11.9+6.29=69.19(万元)

问:该集团公司应如何筹划以减少税收支出?

政策解读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筹划分析

从上面的政策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只要由B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对A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则上述税款无须缴纳。

筹划结果

如果B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对A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则属于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这样共计可以节税69.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