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专制论”下的国家代理人
西方汉学界对中国社会的一个经典解释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模式”之观念以及韦伯“父权国家”的理论。马克思认为由无数自足之乡村所组成的中国社会完全受到国家专制力量所统治。这个理论到了魏复古的手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在魏复古著《东方专制论》一书中,他认为古代中国社会依赖灌溉农业,同时又因为水利灌溉需要大规模的合作,而民间小规模的非正式的组织不足以完成这项工作,因此国家得以经由对水利的控制,能够在经济上剥削社会中的人们,并在武力上管制其运作。就领导的角色而言,魏氏认为中国皇帝是一个绝对的统治者,他所率领的百官能有效地控制社会。他指出官员与所谓的“封建”地主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前者为皇权的代理人,为领导阶层;而后者虽拥有土地却是被统治者,并无独立的权力。魏氏的理论也称为“水利社会理论”,此一理论不但深受马克思的影响,也受到韦伯的启发。
韦伯对中国社会的理解较上述的理论要复杂得多,但他同样也强调国家所具有的控制角色。在《儒教与道教》(英译本冠以《中国的宗教》一名)一书中,他认为公元前3世纪时,中国的封建秩序为专制统治所取代。到了唐代,随着科举考试的出现,受过教育的士大夫形成统治阶层,并组成了父权的官僚政府。他对唐代以后中国士大夫的观察曾经一再地被人所引用:“十二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地位的决定主要在于任官资格,其重要性超过了财富。”在他的理论中通过科举考试的士大夫变成了国家的代理人,因为回避制度的关系,他们被派遣到本籍之外地区担任地方官;并且中央政府为了防止官员形成地方势力,规定地方官每三年要轮调。韦伯认为中国地方政府所在的城市与西方城市很不相同,中国城市主要是行政的中心,受到严密的官僚统治,它们并无西方城市所有的自主权。
在韦伯的观念中,中央集权的政府虽能有效控制社会,然其权力所及的范围却不及上述马克思与马克思主义者之理论所认定的范围。主因在于韦伯认为中国在县以下的乡村是一个“没有官员统治的自治区”,在乡村中地方宗族发挥了更重要的统治作用。他承认皇权与宗族势力之冲突,而且“中国的行政史上充满了皇权政府试图将其势力贯彻于城外地区的实例”(页90),不过他并不认为在乡村的宗族力量能够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势力。
韦伯也注意到士大夫价值取向的研究,他强调基督新教鼓舞其信徒接受上帝的意旨来改变现有的秩序;而受儒教影响的中国的士大夫则追求天人合一与复古,他们是传统主义者与调适主义者,抱持着与现实社会的妥协精神,这种精神阻碍创新的可能性,他并因此而推论中国的士大夫缺乏“资本主义的精神”,这是西方式的资本主义无法出现在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
马克思、韦伯与魏复古三人对中国社会领导阶层的看法虽略有出入,但他们共同的看法是中国社会受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所领导,这个政府是由一个专制的皇帝以及许多受过教育的士大夫所组成,而士大夫以中央政府代理人的身份施行统治。因此,此一典范对上述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中国社会领导阶层是受过教育并拥有功名的士大夫,他们以“国家”代理人的身份统治“社会”。除此之外他们的理论强调社会领导阶层以水利控制作为发挥其影响力的重要资源,此点涉及上述科技与领导的关系。再其次,韦伯指出士大夫之思想与价值取向与其领导角色之关系。整体而言,东方专制论之典范主要处理上述论题中的第一与第六个论题,并触及第五与第七个论题,但很明显地他们忽略了其他的课题,例如,领导阶层的人数、社会流动率、地域差异等,尤其重要的是,此一理论以“国家”与“社会”为对立体,两者之间冲突与合作的动态关系因此隐而不彰。
上述的研究典范对西方汉学研究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力,也导致许多激烈的辩论,在批判《东方专制论》的许多书中,艾伯华的《征服者与统治者》一书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该书的出版直接影响到第二个典范:士绅社会理论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