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导 论

“破产”一词的使用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涵义。日常生活中的破产常用来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从法律层面来讲,破产则对应有明确的界限与严格的程序。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及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地位受到某种限制的法律状态。其中,破产程序又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破产即为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程序,强调当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由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理破产财产并按法定顺序对全体债权人予以分配[1]。广义的破产由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等预防型破产程序共同构成,侧重于拯救型破产。有学者认为两者以1886年比利时《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为时间上的分界线[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