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民国时期的研究成果

(一)清末至民国时期的研究成果

根据对上海图书馆馆藏“晚清期刊全文数据库(1833—1911)”以及“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11—1949)”等的检索,从清末至民国时期,有关破产法方面公开发表的论文并不多,主要见于下列文献:加藤正次原著,王凤翘译:《读大清破产法》[4]、王去非:《破产法上之三大难题》[5]、陈贻祥:《大理院判例对于破产之规定》[6]、宝道:《关于破产法草案之意见》[7]、梅汝璈:《破产法草案各问题之检讨》[8]、《新破产法草案之特征与理论》[9]和《谈谈新破产法草案》[10]、张知本:《评破产法草案初稿》[11]、宁柏青:《评中华民国破产法草案初稿》[12]、杨洲:《〈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颁行后关于私人间之清理宣告在法律上对于债权人的拘束力》[13]、梅汝璈:《中国破产法草案之我见》[14]、王仲桓:《论我国破产法上之免责规定》[15]等。此外,在当时的期刊上也不时刊发一些介绍国外破产立法的文章,如《日本破产法条文》[16]、李登俊:《意大利破产法及和议法之改正》[17]等。除上述论文外,南京国民政府前期还有部分学者的破产法专著集中出版,如王去非著:《破产法论》[18]、张知本著:《破产法论》[19]、宁柏青著:《破产法论》[20]、王去非著:《中国破产法释义》[21]等。(https://www.daowen.com)

考虑到文献散佚等情况,现在固然无法对民国时期有关破产立法的研究做一全面梳理分析,但上述文献无疑直观映射出近代中国破产法发展历程中,当时包括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对破产立法的讨论和评价,体现了当时学者对法律时局的关注。这样一个“法律人”的群体,在社会急剧转型之际,面对传统向近代的跨越,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接受西方法治文明的熏染,并努力在传统中华构建现代文明国家的法治蓝景,不断探索、思辨法律移植过程中的社会融入等问题,其对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阐释、论争,为法治进步和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也成为本书写作和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和宝贵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