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方法
本书从法律社会史的视角出发,注重文本和实例结合,主要遵从文本——制度——实践的不同层面,对近代中国破产法制流变的历程进行考察,结合各时期法律适用和纠纷民间自力解决的具体运作,来探究国家、社会与法律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
根据张仁善教授的研究,法律社会史是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生活及社会心态关系的历史,其目的是揭示中国法律发展与中国社会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探求中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规律[47]。张小也主张对“法”进行社会史的研究,应从国家制度、民间秩序以及两者在实践中的结合三个基本层次来进行思考[48]。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强调法律史和社会史研究方法的结合,并特别注重考察法律运行的实际效果。瞿同祖先生在其名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导论中就曾指出:“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49]日本学者浅井虎夫也曾指出,研究中国法制有“纵的研究”和“横的研究”两种方法,前者“即所谓法典之研究也”,属于静态的研究;后者“则法制运用之研究也”,属于动态的研究。“纵与横之二方面均有不可相离之关系”[50]。研究近代中国破产法制的流变发展,不能仅停留于立法层面的文本考察,更应深入社会实践,了解法律的实施情况及产生的社会效果。因此,本书以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思路为指引,具体采用文本研究的静态阐释分析与司法实践的动态考察探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立足于不同时期破产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及文本内容,以当时的法律适用为切入点,力求全面而客观地呈现破产法在法律制定和实施层面的现实状况。(https://www.daowen.com)
本书写作中的文本研究,不仅涉及与破产相关的制度规范及文献,还力求较为全面地呈现各派学说观点,注重法律文献从形成到定章、从制定到阐释的全过程;在着眼于破产法制整体变迁历程考察的同时,对具体制度的演变进行了专题分析。此外,侧重于法律与社会的关联研究,充分运用司法诉讼档案和商会史料,力图对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制度与习惯等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从目前有关近代中国破产法制的既有研究来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其研究不仅在文本研究方面,即有关制度设计上缺乏全面而详尽的阐述分析,在动态的功能运作和实施效果等方面,更缺乏较为深入的考察和有力的论证,甚至还有些基本的理论问题有待厘清,所有这些,都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