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不足

(二)主要不足

第一,由于本书以近代中国破产法制形成、发展的历程为主线,研究时限从清末延续至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时间跨度较长,因而未能对破产法从缘起、初创至前行发展所历经的各个历史阶段的社会背景做全面深入的考察和解析,而主要是对见之于公开领域的文献资料所记叙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事件和社会现象进行梳理分析。写作中对某些历史事件的细节解读,以及当时立法讨论背景下部分学者的观点、意见等的分析还不够全面和深入,这一缺憾期望通过后续的修改和深入研究加以跟进和填补。

第二,本书对破产法从清末至民国时期延续发展中几项比较重要的具体制度专章进行了讨论分析,选取破产免责、债权人会议和破产和解(调协)制度重点进行了纵向考察,并间与国外主要国家相关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由于篇幅和写作进度所限,比较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有所欠缺。此外,全篇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管理人等重要制度也未做更多讨论和阐释。不足之处种种,希冀在后续研究中予以关注和完善。

【注释】

[1]范健、王建文著:《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77页。

[2]汤维建:《破产概念新说》,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

[3]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5页。

[4][日]加藤正次原著,王凤翘译述:《读大清新破产法》,载《法政学交通社杂志》1907年第5号。

[5]王去非:《破产法上之三大难题》,载《法律评论》1924年3月第39期。

[6]陈贻祥:《大理院判例对于破产之规定》,载《海光》1933年9月第5卷第9期。

[7][法]宝道:《关于破产法草案之意见》,载《法治周报》1934年4月第16、17、18期。

[8]梅汝璈:《破产法草案各问题之检讨》,载《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34年第5卷第4期。

[9]梅汝璈:《新破产法草案之特征与理论》,载《中华法学杂志》1935年第6卷第1期。

[10]梅汝璈:《谈谈新破产法草案》,载《半月评论》1935年第1卷第9期。

[11]张知本:《评破产法草案初稿》,载《东方杂志》1935年第32卷第13号。

[12]宁柏青:《评中华民国破产法草案初稿》,载《法轨期刊》第2卷第2期。

[13]杨洲:《〈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颁行后关于私人间之清理宣告在法律上对于债权人的拘束力》,载《法政》1935年2月16日第1卷第7期。

[14]梅汝璈:《中国破产法草案之我见》,载《法令周刊》1935年5月第252、253期。

[15]王仲桓:《论我国破产法上之免责规定》,载《法学杂志》1939年第11卷第1期。

[16]《日本破产法条文》,载《法律评论》1925年1月第79—86期。

[17]李登俊:《意大利破产法及和议法之改正》,载《法律评论》1931年11月第9卷第4期。

[18]王去非著:《破产法论》,上海法学研究社1931年版。

[19]张知本著:《破产法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2年版。

[20]宁柏青著:《破产法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21]王去非著:《中国破产法释义》,上海法学研究社1935年版。

[22]具体如季立刚:《民国商事立法研究(1912—1937)》,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任满军:《晚清商事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夏邦:《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考察》,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23]如王奎著:《清末商部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陈煜著:《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段往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韩涛著:《晚清大理院——中国最早的最高法院》,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4]章珩:《综论大清1906年〈破产律〉》,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5]陈夏红:《近代中国的破产制度变迁》,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6]杨福林:《我国近代破产法立法研究(1906—1935年)》,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7]沈旭亮:《我国近代破产习惯研究(1840—1937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https://www.daowen.com)

[28]佘锋月:《民国破产制度研究——以上海为中心的考察(1935—1949)》,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29]有关学位论文的检索,笔者主要通过中国期刊网“博硕士论文库”和国家图书馆学位论文中心进行。此外曾宪义主编《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四卷:目录索引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中,附录有大陆地区法律史历年学位论文一览表,囊括了1985—2005年历年的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题目、作者、学位授予学校等信息,其中未见与近代破产法研究相关者。

[30]曹思源:《破产法在中国的发展》,载《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

[31]姚秀兰:《近代中国破产立法探析》,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32]王小梅:《法律移植与本土文化的融合——19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破产法〉考察》,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3期。

[33]陈夏红:《近代中国的破产法制及其命运》,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

[34]王雪梅:《从商人对〈破产律〉的批评看清末的社会法律环境》,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35]潘晓霞:《论近代中国传统金融破产清理机制之转型——以日升昌票号的复业清理为背景》,载《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36]徐明、郭溧鸣:《西方国家破产法主要内容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4期。

[37]曹德仁:《中日破产法制创制历程的比较》,载《环渤海经济瞭望》2002年第5期。

[38]王为东:《破产免责制度的历史考察》,载《法制天地》2007年第9期。

[39]王为东:《破产法适用范围在我国的百年历程》,载《商业时代》2008年第4期。

[40]关于对清末修律变法重新认识与评价的文章,主要见于: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9—475页;张晋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9—500页;苏亦工著:《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6—369页。

[41]参见李贵连著:《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42]参见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9页。

[43]参见夏锦文:《论法制现代化的多样化模式》,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4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4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46]参见徐岱著:《中国刑法近代化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47]张仁善著:《法律社会史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48]张小也著:《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8页。

[49]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版),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页。

[50][日]浅井虎夫:《中国历代法制史》(附录《清朝之法典》),禹都邵修文、古郇王用宾译,古今书局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出版,第341页。转引自韩涛著:《晚清大理院——中国最早的最高法院》,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导言第19页。

[51]梁启超撰:《中国历史研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52]其余三卷为保定地方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统计报表及地方法院转呈核示破产法疑义,卷宗号分别为634图示70图示302、634图示70图示347和634图示73图示667。

[53]参见王小梅:《法律移植与本土文化的融合——19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破产法〉考察》,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3期。

[54]材料来源于河北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档案,经整理而得。原始档案现保存于其战备后库。

[55]通过对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全宗号Q178)、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全宗号Q179)、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全宗号Q180)、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全宗号Q181)、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全宗号Q182)、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全宗号Q183)、最高法院上海特区法庭(全宗号Q184)、上海地方法院(全宗号Q185)、上海高等法院(全宗号Q187)等民国司法机构的案卷资料,以“破产”为题名进行检索,可以发现除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有1例、上海地方法院有17例外,其余检索结果均显示为“无”,同时期上海律师公会(全宗号Q190)档案史料中则包含有较为丰富的破产案件资料。因本书有关法律实施及适用情况主要从司法机关视角进行考察,故重点依据民国上海地方法院破产案卷材料展开分析。

[56]《商部奏定破产律折》,载《商务官报》19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