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档案中有关破产纠纷裁断的案卷材料
2026年02月07日
(二)商会档案中有关破产纠纷裁断的案卷材料
清末《破产律》从起草至颁行,始终非常重视商会的作用。不仅表现在起草阶段商部即“调查东西各国破产律,及各埠商会条陈、商人习惯,参酌考订,成商律之破产一门”[56],而且从其具体内容来看,也颇为重视商会在破产程序进行及案件裁断中的主导作用。尽管1906年《破产律》颁行后因各种原因招致反对声不断,迫使清政府于1907年予以废止。但是,考察20世纪30年代之前中国社会关于债务清理及破产纠纷的处理及其社会效果,商会裁断始终是钱债破产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途径。以苏州商会为例,其对相关破产清算类案件进行裁断的档案材料,主要见于马敏、祖苏、肖芃主编的《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二辑上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以及《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三辑上册)》(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此外,还有天津市档案馆编写的《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及1992年出版的《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中收录的有关文献史料。另外,有关上海商会组织、运转中的史料,主要见于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写的:《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及上海工商业联合会编写的《上海总商会议事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