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破产法理论研究评述与反思

二、当代破产法理论研究评述与 反思

1949年以后的相当长时期,由于经济和政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和作用,破产法制建设及实践在我国是停滞的,理论研究出现断层。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实践,政府和公众开始正视并思考有关企业倒闭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理论界开始积极倡导破产法的制定,并着手研究中国破产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创新,破产法理论研究再度起步。1983年年初,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在《关于争取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建议》中,提议有关部门立即起草破产法。1984年该中心《关于“企业破产整顿法”的方案设想》在《瞭望》周刊第9期摘要发表,这是我国自1949年以后第一篇公开发表的关于创建破产制度的文章[29]。1986年9月,曹思源所著《谈谈企业破产法》[30],成为我国自1949年以后第一部公开出版发行的关于企业破产问题的专著[31]。这些研究成果为破产法制的构建和我国破产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舆论和理论准备。

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真正发展是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破产法立法工作的启动和不断推进密切相关的。1994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新破产法的起草正式提上立法日程。借助新破产法立法的契机,破产法研究逐步升温。根据对“中国学术期刊网”期刊论文的检索,1984年起我国开始有关于破产法制方面的论文公开发表,1984年发表7篇相关论文,1985年发表20篇,1986年开始至1993年年均发表在30—70余篇不等,1993年发表相关专业论文53篇,而1994年则一度跃升至270余篇,呈现出跨越式的发展。1994年以来的20年间,破产法领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有8 900余篇[32],其中有代表性的则有数百篇。此外,还出版了一大批具有较高水准的学术著作,据中国国家图书馆网上检索结果,截至2008年4月,我国共出版破产法方面的著作279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著作中,专门研究破产法理论的有30余部,涉及破产法某一专题的近20部,注释立法、研究实务的40余部,翻译介绍国外破产立法、著作以及进行比较研究的则有10余部[33]

从目前我国破产法学界公开出版及发表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可归并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破产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学界主要讨论了破产及破产法的内涵及立法主义、破产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破产法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破产法的价值与功能、破产程序和其他民事程序的衔接、破产法的立法主义与体系结构等等。此外,从破产法的理念、政策目标模式等方面解读破产法的一般准则,特别是注重从利益平衡视角解读破产法的内在根据、运作机制以及制度构成,试图寻求破产法理论的创新与突破。第二类是关于破产立法问题的研究,对有关破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具体制度、具体规则的构建和设计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重心集中于破产法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债权人自治、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债权人利益保护、重整制度、和解制度、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破产机构、跨境破产等问题上。第三类是破产法实施及破产法完善问题研究。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学者们积极投身于破产法律规定的条文解析与研判当中,着力论证破产法实施的目标、成本与效益、破产法律制度完善如特殊主体破产(自然人、合伙企业、公用企业、金融机构、关联企业破产)等问题,试图解决破产法实施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困惑与无奈[34]

考察我国20余年来有关破产法理论研究的发展进路及取得的成果,与同时期破产法制的发展总体上相互关照,形成了较为良性的互动。但也要看到,上述研究成果中真正具有较高水平的、能够结合破产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破产法制实施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的、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仍然不多,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许多研究者将侧重点放在具体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完善上,大多采用“三段论”的研究思路,即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及不足、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和借鉴、立法完善的建议和思考等。对具体破产制度的关注和研究多有重复,缺乏一种宏大的视域,从而较少顾及破产法的制度机理、整体架构及其独特的学科品位。这种“分段式”、“切块式”的研究方法无益于我国当代破产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完善和整体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

其次,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多聚焦于制度研究,研究方法多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基本方法,而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等多学科视角切入,并综合运用相关研究方法的仍不多见。

最后,从我国目前专事破产法研究的人员和研究机构的总体情况来看,多为高校学者和专门研究机构,此外还包括部分来自立法、司法机构和政府实务部门等领域的专家。从总体知识构成和经验获取来看,比较缺乏实践的机会和体验。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破产法是一门与社会互动性极强的应用法学学科,它要求相关立法者、司法者和理论研究者应建立起对社会经济发展持续的、深入的考察,对乡土中国习俗惯例独到、深刻的把握,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要予以充分体验,对多元利益群体抱有平等的关怀和切己的体察。破产法制的构建与完善,破产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均应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密切呼应,这种“呼应”当然并不可能是完全同步的,但在相对长的一个时期内也绝不能出现断裂和比较明显的隔阂,否则,再完美的制度设计,再成熟的知识理论,都将会因为失去了赖以生发的土壤而漂浮若“空中楼阁”,难以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和生命力!

【注释】

[1]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1—82页。

[2][日]加藤正次:《读大清新破产法》,王凤翘译,载《法政学交通社杂志》1907年第5期。

[3]王伯琦编著:《民法总则》,正中书局1980年版,第18页。

[4]朱勇:《理性的目标与不理智的过程——论〈大清刑律〉的社会适应性》,载张生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

[5]陈荣宗著:《破产法》,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98页、第156页。

[6]周少华:《适应性:变动社会中的法律命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7]胡旭晟、周浩江:《“五五宪草”之立法技术分析》,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8]张德美著:《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8页。

[9]尹伊君著:《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7页。

[10]“令各省设立调查局、各部院设立统计处谕”,载《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2—53页。

[11]《修订法律大臣奏编订民商各律照章派员分省调查折》,载《政治官报》宣统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号。

[12]眭鸿明著:《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https://www.daowen.com)

[13]“敬告各埠讨论商法草案与会诸君”,载《申报》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八日(1907年11月23日)第1版。

[14]“论商法起草特开大会事(续)”,载《申报》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907年11月22日)第1版。

[15]同上。

[16]张松:《近代商法与商事习惯研究(1904—1928)》,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99页。

[17]徐忠明:《晚清法制改革的逻辑与意义》,见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页。

[18]据研究和统计,沈家本先后主持的西方法律典籍翻译有30余种;从1904年5月15日修订法律馆开馆,到1910年1月6日,沈家本主持翻译的西方法学书籍达69种之多。参见田涛:《沈家本在清末外法引进中的地位和贡献》,载田涛著:《第二法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尚小明著:《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19]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著述包括:王去非著:《破产法论》,上海法学研究社1931年版;张知本著:《破产法论》,上海法学编译社1932年版;宁柏青著:《破产法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陶亚东著:《破产法》,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吴传颐著:《比较破产法》,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此外,还包括一批破产法专门研究的学术论文,详见本书导论部分之“清末至民国时期的研究成果”。

[20]参见范健、王建文著:《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21]当时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破产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优越性的体现之一就是没有企业破产;二是有意见认为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职工失业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无力消解;还有的反对意见认为,破产立法有必要性,但当时不具有可行性,具体来说就是企业改革没有到位,企业独立经营自主权没有得到完全保障,特别是当时市场价格体系还不完善,很多还是计划经济模式调整价格,在此环境下由企业独自承担破产责任,条件并不成熟。参见赵信主编:《片断·细节:60年60部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178页。

[22]范健、王建文著:《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23]如广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曾于1986年11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

[24]范健、王建文著:《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25]具体为1991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2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6]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6页。

[27]此处采用立法表达,关于“管理人”,相关破产法著述及论文等多惯常采用“破产管理人”的表述,而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为广义程序,具体包括和解、重整和传统的破产清算三种类型,故立法文本采用“管理人”的表述。

[28]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29]1984年曹思源《关于制定破产法的建议》,发表在《社会科学》1984年第11期,也是目前所见同时期比较早的专以“破产法”为研究主题的学术论文。

[30]该书由中国经济出版社于1986年7月出版。

[31]叶甲生:《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路向》,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32]此处仅指期刊论文,不包括学位论文和会议论文等。数据统计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以“破产”为“篇名”进行检索,检索时间为1994—2014年,年均发表破产相关学术论文400余篇。

[33]叶甲生:《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路向》,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34]有关我国近20年破产法理论研究的成果概况,主要参见宋成馨、严启纶:《20世纪末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上)(下)》,分载于《公司法律评论》2001年卷和2002年卷。《1996年—2004年近10年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辑要及评述》,载《晟典律师评论》2005年第2期。宋成馨、严启纶:《2001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吕政君、伍坚:《2002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03年卷。赵国富:《2003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04年卷。陆晓妹:《2004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05年卷。应钟铱、陆晓妹:《2005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06年卷。应钟铱:《2006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07年卷。张春丽:《2007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08年卷。沈军芳:《2008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09年卷。朱黎霞:《2009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10年卷。叶晓红:《2010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11年卷。汤沁怡:《2011年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综述》,载《公司法律评论》2012年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