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免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债务人,其未能依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1]。破产免责制度一般被认为仅适用于自然人破产,因破产债务人如为法人,清偿债务以其全部财产为限,经由破产宣告并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其主体资格被注销,因此不存在破产免责问题;但自然人破产并不会导致其主体资格消灭,且在被宣告破产后还有可能继续获得财产,因此产生破产债务是否继续清偿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