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化的出现与发展

一、工商业化的出现与发展

明代中后期开始,中国传统社会以小农经济为社会根基的生产生活方式有所改变。商业的繁荣,农产品的商品化,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等,促进了地区间贸易的发达,相伴而生的是商人阶层的活跃。发展至清代,虽然封建专制体制下的重农轻商政策并未有明显松动,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专门从事商品经营和商业贸易的人数呈明显增长的趋势。

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潮”影响下,中国社会经济结构逐渐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嬗变,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在口岸城市出现,不断发展并逐渐向内陆城市推进。19世纪70年代后,中外贸易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至20世纪初期,由于中国在与西方国家的一系列战争中连连失败,被迫签订了50多个有关对外商务的条约。在诸多不平等条约的作用下,大量洋货倾销至中国,国内产品滞销严重,传统手工业和商业陷于衰落和颓败的境地,如清代苏松太地区土布遭遇廉价洋布,销量锐减,“木棉梭布,东南杼轴之利甲天下,松太钱漕不误,全仗棉布。今则洋布盛行,价当梭布,而宽则三倍,是以布市销减,蚕棉得丰岁而皆不偿本”[12]。外国资本的侵入,使得以手工劳作为主要形式的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开始出现以机器为动力的新的生产方式。19世纪60年代开始,以江南制造局、福州船政局的建立为代表的官办军事工业的出现和发展,掀开了中国近代工业化的序幕,如江南制造总局下设专业工厂13个,包括轮船厂、炮厂、枪厂、火药厂等,拥有工作母机662台、大小蒸汽动力机361台、大小汽炉31座,各厂职工人数2 913人。此外,总局还成立了议价处、支应处、报销处、公务厅等机构专事管理[13]。福州船政局、天津机器局的情况与江南制造总局的情况相仿。在19世纪70—90年代,在纺织、火柴、缫丝、造纸、碾米、采煤、面粉等行业建立了百余家企业[14],如广东南海继昌隆缫丝厂、宁波通久源轧花厂等,形成了近代工业化的第一次高潮。1895—1911年,工矿企业的数量增加较多,规模也不断扩充。1911年,全国共有工厂20 749家,其中近代工业企业521家,资本为15 965万元左右,绝大部分为私人资本[15]。此外,清政府投资新建的采矿企业也有大幅度增加。甲午战争之前,清政府创办的资本在1万元以下的官办和官督商办矿场约29家,1895—1911年新建矿场45家,相比之前增加了64%[16]。而从更长时期的统计数据来看,从鸦片战争后到1911年的70余年里,中国历年所创办的资本额在1万元以上的工矿企业共约953家,创办资本总额总计达203 805千元[17]

除企业数量增加和规模扩充外,涉及的产业种类也不断扩展和细化。工业领域出现了棉纺织、丝纺织、毛纺织、制革、水泥、造纸、印刷等新产业,如比较著名的上海华盛纺织总局、湖北织布、缫丝、制麻、纺纱四局(即湖北纺织四局),苏州的苏纶纱厂和苏经丝厂,南洋印刷官厂,汉口度支部造纸厂,北京度支部印刷局等[18]。此外,从1904年起,民办企业从数量和规模上有所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到1911年,各地兴办民办企业347家[19],民办小型火轮公司则达到561家[20]。1903—1907年,各省建立了16家民办铁路公司[21]。(https://www.daowen.com)

在近代中国工业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同时,商业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城市商业以杂货业、绸布业、百货业、饮食业、五金行业等为主要业态,据统计,至1906年,上海地区仅租界内的华人商业行业就有52个,店号3 177家[22]。甲午战争前在华的外国洋行数量已多达580家,而在1840年前后,当时在华外国洋行还不到40家,到辛亥革命时,在中国的外国洋行已达到4 000家[23]。不仅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有繁华市井和林立的各种店面,即使在内地城镇,也有很多店铺在经销洋货。以商谋生的人群数量和从业范围在不断扩大,其中一部分是直接经营贸易者,如批发商、中间商和零售商,还包括这些商人雇佣的伙计、店员,也有一部分是直接为外国洋行提供服务的翻译、买办等,此外还有足迹踏遍内陆边陲的流动商贩。商业的繁荣同时还带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如茶馆、剧院、饭店、旅社、烟馆等,无论在数量还是规模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或为店主,或为帮工招待,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乡间,并往往具有亲友同乡关系,易于凝聚和相互扶持,成为新兴的市民阶层的主要组成部分。当时在江苏、浙江和广东的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无论老少,争相投亲靠友,弃学弃农,入城从商的景象,在一些商业城市形成了有一定规模和势力的地方商业族帮[24]

近代以来工商业化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导致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使得阶级关系和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冲撞更加复杂多变。经济交往增加,商事纠纷频发,产业工人流动等,凡此种种,都对原来规范传统社会生活的律令条文和司法机制提出了应对之诉求,然而当时通行的《大清律例》:“成于三百年前,主为刑法之规定,而户婚、田土等类关于民法者极少;至商法则全无规定,间有如市廛法、牙行法、度量衡法等,亦止为国家对于商人之禁令,非商人对于商人之平衡。民间钱债交涉向视为细故,官置不理;商民涉讼,官无可援之律,其判决例案,多出于任意,此在闭关时代犹足阻抑内国之贸易,况五洲大通合,全世界为一大市场,与东西黄白人种竞争,商战之胜负而顾,全无规则纪律,何以制胜?”[25]传统法制面对近代工商业社会的复杂纠纷,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26]由是,社会变革的到来已是时势所驱,这也正是包括大清《破产律》在内的清末商事法制变革的重要经济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