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概念在中国的使用及传播
“破”“产”两字连用最早见于司马迁《史记》中的记述[75],《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夫儒者滑稽而不可轨法;倨傲自顺,不可以为下;崇丧遂哀,破产厚葬,不可以为俗;游说乞贷,不可以为国。”[76]其中,破产两字表示过度使用家财之意。《后汉书·齐武王縯传》载:“齐武王縯字伯升,光武之长兄也。性刚毅,慷慨有大节。自王莽篡汉,常愤愤,怀复社稷之虑,不事家人居业,倾身破产,交结天下雄俊。”[77]这里的“破产”有散尽家财之意。上述“破产”的含义,均与近、现代汉语中的“破产”一词相距甚远。
对于“破产”一词在近代中国的使用,诸多学者撰文进行了考证研究。王健在其《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一书中,提出法律层面上的破产一词,最早被译成汉语可以追溯到1815—1823年才陆续出齐的马礼逊的《字典》。在这部《字典》里,“bankruptcy”当时被翻译为“拆本”、“倒行”[78]。
根据俞江先生的考证,1896年前后由傅兰雅翻译出版的《各国交涉便法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各国的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及国际私法学的知识,促进了近代中国法学语词表达的创新[79]。在该书中,近代法律意义上的破产被译为“倒账报穷”,和其他一系列词汇类似,俞江认为这是当时比附翻译的体现,即“利用传统文化中的概念、观念比照或理解西方法”[80]。
此外,还可见近代中国关于“破产”的另一个译法“倒账”,如1885年出版的《佐治刍言》第403节云:(https://www.daowen.com)
凡债户积欠既多,所有产业不足清还债款,则谓之倒账。按英国律法,凡遇债户倒账,由地方官派人将产业概行变卖,以其价按债摊还。如变卖之价足还各债之半,即以五折摊分。办理倒账之案,有商人与非商人之别。如系诚实商人,实因贸易不利致亏折倒账者,将产业摊还债主后,仍准另作贸易,各债主不得再索前债。若所欠之款并非贸易亏空,为因任意浪费以至倒账者,必令其人将各债如数清还,否则科以应得之罪。[81]
另据余甬帆文,“破产”一词直至清末法律改革时才具有法律上之含义,这一过程与英语“bankruptcy”及日语汉字“破産”传入有紧密的关系[82]。该文指出,黄遵宪先生在1890年出版的《日本杂事诗》中,最早使用了现代意义上“破产”一词[83]。由于日语与汉语在历史上的天然联系以及在字形、发音上的相近性,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破产”被认为是来自日语的原语借词,且是对英语“bankruptcy”一词的较好翻译,因此逐渐获得国人认可,原有“倒行”、“倒账”、“拆本”等用语逐渐退出。
1906年由商部(后改为农工商部)起草,沈家本、伍廷芳共同商定的大清《破产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破产”命名的立法,及至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均延续该用语。1949年以后至今,我国就破产领域制定的各级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均采用该用词,只是囿于调整范围的特定性,往往前加“企业”一词而称为“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