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律》运行的社会法律环境分析
法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始终与其所处环境和构成该环境的诸要素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制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法律与其所处环境的深刻的内在联系:一方面,法律的生成、发育以及功能的发挥无不深受各种环境因素和条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习俗习惯、道德观念、宗教信仰、法律意识等;另一方面,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又需要通过法律及其作用的发挥为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社会所处的法律环境影响和制约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社会环境之于法和法之于社会环境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法律环境的解读,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其进行专门研究的成果较少,尽管从法律环境的视角切入,对相关论题展开探讨和研究似已成常态,但对于“法律环境”这一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缺乏比较准确、科学而权威的界定。就目前所见,兰州大学刘志坚教授早前曾有一定研究,他认为,法律环境具有两种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涵义。其一是指法律所处的环境,亦可称法律生存发展的环境。具体是指制约和影响法的生成、存在、实施、发展等的各种因素或条件及其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法律的发展不可能超越它所处的环境状况和环境发展水平。其二是指社会所处的法律环境,即制约和影响社会发展的、体现法治发展状况与水平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或可曰法律文化环境。法律所处的环境与社会所处的法律环境两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法律所处的环境深深制约着社会所处的法律环境,如果法律没有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社会就很难有一个好的法治状况。同样,社会所处的法律环境的优劣又会直接影响和制约法律所处的环境。如果一国的法治水平较高,就会进一步促进法律所处环境的不断改善,并最终使社会所处的法律环境随之得到不断地优化[24]。(https://www.daowen.com)
刘文对法律环境的释读和语词使用,或许比较拗口,但其对法律生存发展的环境和社会法律环境相互辩证关系的认识是可资借鉴的。本节所指“社会法律环境”,也系采上述两种涵义。从论述的逻辑关系和顺序来看,在对大清《破产律》的文本设计和制度构成进行分析后,进而深入理解并反思《破产律》颁行后的效力及其命运,则势必不能跳脱其生成、发育的社会法律环境和社会土壤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