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破产律》:清偿展限

一、1906年《破产律》:清偿展限

严格来说,1906年《破产律》并无破产宣告后的和解规定。该律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破产立法,其律条较为简单,体现有关“和解”思想的仅第7节“清偿展限”中的3条规定,即第63—65条,该3条分别规定了“清偿展限”的提起条件、程序、议决机构、延期偿还的时限及后续处理等。具体来说,如债务人是因市场原因导致一时周转不灵,或因对他人所负债权无法收回等,而致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可以向商会呈报,具体声明展限缘由,呈送历年收支簿、现存银钱、货物、产业、家具各簿及借放对数表,提出延期偿还的方案及担保等,并由债权人会议议决。展限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后,从议决之日起算不得超过1年;若超过展限期仍不能清偿的,应立即呈报破产。(https://www.daowen.com)

从上述规定来看,1906年《破产律》“清偿展限”的内容更接近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尽管条文内容极为简单,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善意债务人予以挽救的理念,与中国传统民间钱债纠纷处理中的观念和部分习惯做法相符,表现出制定法对传统习惯的吸收和确认,在当时可谓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