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业清理
复业清理不同于暂免破产,复业意味着日升昌号可以恢复经营主体资格,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经营,拓展新业,而不需要再事事受京师地方审判厅的节制。日升昌号复业清理的议决通过遵循了非常正式和审慎的程序,先经“京师总商会通函各商埠商会将所拟复业条件草案广为布告,经京外债权人函复,赞成者计有二百七十二户之多”[13],但京师地方审判厅认为“该案债额至巨人数极多,若仅据债权人私自往还之信函,遽为多数赞成之认定,将来发生异议,不免窒碍难行,遂即拟具布告张贴多处,……饬令在京各债权人等对于复业条件草案,究竟意见若何正式呈复,以昭慎重。……并录布告全文选登政府公报”[14]。意见征询至1921年2月止,“京外债权人陆续呈复到厅者,共二百九十六户,占债额银一百七十万零七百八十四两八钱一分。其余未经呈复各户,或因住址不明通知无从送达,或系零星小户自视无足重轻。兹就业已呈复各户详加审查,除自树堂、福星堂及秉义堂三户,对于复业条件稍有意见外,其余二百九十三户对于该条件草案全部赞成。查该号京外债权户名册,计债权人四百三十户,债权额二百零四万五千七百六十八两三钱三分,互相比较,京外债权人赞成复业条件草案者,约有七成之谱,核计债额将近九成之多”[15]。
鉴于京师内外绝大多数债权人同意复业提议,司法部于1922年9月正式批准日升昌号复业,并同时撤销破产原案[16]。根据《日升昌试办复业条件草案》[17],日升昌复业后,仍用原牌号即“日升昌记”,总号设在北京,各埠分号由总经理酌量情形,并商得监察员全体之同意,陆续设立。总号及分号的营业划分为清理旧欠与试营新业两部分。前者主要承担直接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后者承担辅助清偿债务之责,两个部分不得混合,并分别设立账簿。在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前,不得撤销清理部分。日升昌复业清理期间,原股东在全部债务未得到清偿之前,不得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借用银钱和参与分红,并要按其股份份额继续承担无限责任。
日升昌试办复业,以3年为期。期满后如何处理,由全体债权人再行议定。复业期间梁怀文任总经理,负责清理及营业用人、办事完全责任。另设副经理二人,由总经理遴选,相互负连带责任,通知债权人即可。之前由法厅保管之动产、不动产及契据、账簿、现金,均由总、副经理接受保存,开列目录,报告债权。凡本号自置及李东交出暨收账所得各财产,全部皆为日升昌应予偿还债务之品,复业后如须变卖,应征得同意。此外,从债权人中推举监察员若干,负责监察清理、营业两部分事项之责。监察员受债权人委托,有按月轮流稽核账册、款目、财产之职务。监察员不得经手财产及直接收账等事,并不负收账还账之责。
复业后仍以收账还账为主旨,每年分配偿款一次,京外债权仍一律平等。京外各债权既经历次公认平等分配,不得因日升昌现已复业后,由个人意见与本号各债务者互相折扣,每年分配之额,应以营业余利及继续清理收入各款及利息充之,不得动支营业基金。营业基金从收账款内提出16万元,其营业范围以恢复从前原有之业务为限,如增加新营业,应征得全体监察员同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试办复业条件的规定,日升昌票号大致继续清理营业了三个“三年”,期间每年偿还债款数额、剩余未清偿债款数额均无史料佐证。但有一点可以确认,即其直至最后也没有偿清债款[18]。由于“该号欠外过巨,铺东产业至微”[19],破产财产与债权总额差距较大,清偿难度极大。日升昌复业清理后面临两难:继续之前的经营规模,实难为继;就此结束,则债款没有清偿完毕。无奈之下,债权人多次合议,决定缩小经营规模。1932年,经债权人从收回的账款中提出6 000银元作为资本,改名“日升昌钱庄”,经营存款、放款及汇兑业务,代办收交事宜,为合资组织,总号由北平迁回山西平遥西大街,只在北平设一分庄,其余分号一律撤销[20]。1938年正月日军占领山西平遥后,改组后的日升昌钱庄近于停业。
日升昌票号在陷于破产困境后,较为成功地进行了复业清理。在国家专门性法律缺位的情况下,通过争取到全体债权人的信任和支持,在商号不变、资本责任制不变、经营业务范围依旧的情况下,成功进行了清理旧债与新业经营并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营的尝试,对此有评价云:“更有票号一家倒而复起者,为日升昌。日升昌本于民国五年倒闭,所欠外款约二百万,经理逃避。赖副经理梁怀文君出面与债权人周旋,开诚布告,和盘托出。除将东家李姓宣告破产外,复将该号内外财产清理明白,尽其所有交代债权。于是债权人感其诚恳,佩其正直,遂将该号财产仍托梁君经理,恢复营业,票号首创者日升昌之招牌因以保全。”[21]
日升昌号的债务清理,是中国破产实践中非常具有代表性且值得研究的一起案例。复业清理办法的试行,并没有沿袭传统的停业清算的老路,而是本着挽救(再建)债务人的崭新理念,积极探索、实践了和解、重整等程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中国近现代破产制度和破产程序的构建开启了新的思路。破产清理逐渐突破传统的轨道,向近现代破产拯救机制和破产程序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