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础材料来源

四、基础材料来源

法律史研究的基础在于史料的搜集、梳理与理解,“史料为史之组织细胞,史料不具或不确,则无复史之可言”[51]。(https://www.daowen.com)

为探讨问题和择取材料的方便,根据近代破产法形成、演变的历史脉络,本书将研究时段主要限定于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破产法时期,时间跨度为1906—1935年。当然,任何人为的切割都具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因此分析将力求在更长时段的范围内进行。全书写作中除关注近代破产法制变迁中的文本和制度外,重点对法律运行、适用情况及其实施效果进行考察,分析和研究所依据的基础性史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