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日升昌试办复业条件草案[1]

附录一 日升昌试办复业条件草案 [1]

(甲)关于组织复业事项

一、日升昌因试办清理现已三年,自今以后外欠账款碍难速清,现存财产尚可营运,经债权人全体议决,准由原号东李五典等呈请法厅暂行取消破产,试办复业。

二、复业仍用原东日升昌记牌号,总号设在北京,各埠分号由总经理酌量情形,并商得监察员全体之同意,次第设立。

三、总分各号应设清理旧欠及试营新业两部分。清理部分负直接清偿债务之责;营业部分负辅助清偿债务之责,分立簿记,不得混合。但在全部债务未经清偿终了以前,不得撤销清理部分。

四、日升昌试办复业,暂以三年为期。期满考察成绩何如,再由债权全体议定办法。

五、清理与营业两部分,仍由原号东各依其股份负无限责任,并取具原号东等承认条件切结存案。但在全部债务未经清偿终了以前,原号东不得行使其股东权,并不得有分劈红利、借银钱等事。

六、由债权全体承认李东原派清理人梁怀文为总经理,负清理及营业上用人、办事完全责任,具结存案。

七、复业后号务繁重,应另设副经理二人,以资辅助。但副经理与总经理负连带责任,应由总经理遴选,通知债权认可。

八、复业后仍就债权中推举监察员若干人,负监察清理、营业两部分事项之责。监察条件另定之。

九、复业后每年由总经理汇造上年各项收支暨财产册表,送由监察员召集全体债权人大会报告之。

(乙)关于清理事项

十、复业后仍以收账还账为主旨,遇有疑难事件,京外监察员当随时辅助之。

十一、前由法厅保管之动产、不动产及契据、账簿、现金,均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接受保存,开列目录通告债权。其领出旧账,尤应妥慎存储,不得增损一字。

十二、外欠各款催收控追及动产不动产支配处分,应由总经理名义执行之。

十三、凡本号自置及李东交出暨收账所得各财产,全部皆为日升昌应行偿还债权之品,复业后如须变卖,应得监察员同意。

十四、复业后每年分配偿款一次,京外债权仍一律平等。

十五、京外各债权既经历次公认平等分配,不得因日升昌现已复业后,由个人意思与本号各债务者互相扣抵,以免纷拢。

十六、债权如有转移,应向本号声明,认可始为有效。但不得转移于非本国人。

十七、每年分配之款,应以营业余利及继续清理收入各款及利息充之,不得动及营业基金。

十八、每年开债权人大会时,公定分配时期及分配成数,通知京外各债权人并登报公布,俟付款时各于原立各折据上注明,仍盖用旧时清理处图记为凭。(https://www.daowen.com)

(丙)关于营业事项

十九、营业基金就收账款内提出十六万元充之。其营业范围以恢复从前原有之业务为限,如增加新营业,须得监察员全体之同意。

二十、复业后新存款项各户,得完全享受贷款利益。其新定往来各户,全属于新营业部分,不得与旧账牵连。

二十一、复业后逐年分配偿还之款,作为先偿债权本金,不计利息。俟本金偿清时,如有余款,再由债权公议办法。

二十二、总分号经费应制成预算,由总经理于每年开常会之前起草,俟开会时提出通过。但所支经费,以营业余利为限,不动支收入账款。

二十三、李东交出李三多堂所设之东如升等颜料铺(有合同),系因东如字号尚悬欠日升昌款项,以该铺全部作抵。现仍继续营业,所获利益一并归日升昌收入。其号务并应受日升昌组织之节制。

二十四、号中营业规则,由总经理另定之。但须得监察员同意。

二十五、复业后如有办理不善,或发生弊窦,随时由监察员报告各债权,开临时大会议决之。

(丁)关于监察事项

二十六、复业后由京外债权公举监察员若干人,为众债权之代表。如外埠债权之有一二人无从推举者,应承认其人有监察之责,但以取得答复书为限。

二十七、监察员受债权委托,有按月轮流稽核账册、款目、财产之职务。

二十八、监察员执行职务时,非有违背条件时,各债权不得以一二人私意干涉。

二十九、监察员不得经手财产及直接收账等事,并不负收账还账之责。

三十、监察员不得将本人及其亲友一部分债权,别有主张。

三十一、总分各号如有抵扣债务或发现弊窦,监察员除报告债权团外,得先行起诉。

三十二、如发生特别事项,监察员得召集临时债权大会议决之。

(戊)附件

三十三、本条件以呈奉法厅批准之日为有效。非经债权人全体大会议决修正,不得变更。

三十四、日升昌号除正东李五典等外,另有郝永安堂曾附银股五厘,已经监察员验账证明,另案呈请法庭在于该户另存日升昌现款内暂行扣除,其按股应偿各债权之偿款,日升昌虽以原牌复业,郝永安堂不得仍以曾经附股为名,主张股东权利。但以后日升昌能按次履行债务,该户存款之债权,应照另呈之案得以分次回复。

【注释】

[1]《日升昌清理登报卷》,《天津商会档案》(业务类),1914年,卷号135。见《山西票号史料》,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531—533页;黄鉴晖著:《山西票号史》,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511—5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