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档案
1.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有关破产案卷
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的前身是直隶高等审判厅。直隶高等审判厅于宣统二年(1910年)在保定成立,在中华民国成立后仍保留此名,1913年直隶高等审判厅迁至天津,1928年6月国民党统治河北后改称直隶高等法院,同年7月14日根据司法部令改称河北高等法院。1936年河北高等法院由河北迁至北平。1937年“七七事变”发生后,日伪政权在北平成立了伪河北高等法院,河北高等法院南下流亡。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河北高等法院由西安“复员”还省,并于同年10月12日接收了伪河北高等法院。在1949年2月北平和平解放后,河北高等法院被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
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隶属于司法行政部,下辖各分院、地方法院和各县司法处,具体管辖案件包括:(1)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主要为有关内乱外患和妨害国交等类性质;(2)对地方法院及其各分院民事、刑事案件判决不服而上诉之案件;(3)对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裁定不服而抗告之案件。
河北高等法院全宗档案目前藏于河北省档案馆,根据审级、年度、一案一号或数号进行立卷,区分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性质,总案卷共计有101 993卷,其中与破产相关的原始材料为43卷,审结裁判的案卷有40卷[52],涉及审级包括一审、二审、抗告,时间跨度为1930—1940年。目前法史学界关于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破产案卷材料进行专门分析研究得不多,据笔者所见,仅有河北省社科院王小梅所作一文涉及[53]。本书在充分查阅、调研该院破产案卷档案史料的基础上,选取代表性案例进行评述分析,重点考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破产纠纷的地方司法实践状况,并希望通过写作与研究,在相关史料发掘和使用方面有所突破。
河北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破产相关案卷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民国时期河北高等法院有关破产档案材料一览表[54]

续 表

续 表
(https://www.daowen.com)
续 表

续 表

2.民国时期上海地方法院有关破产案卷
鸦片战争后,1843年上海开埠,至19世纪末上海迅速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工商业城市。1927年4月18日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以上海县地域为基础成立上海特别市,1928年上海特别市和上海县分离,后者仍属江苏省。研究民国时期破产法制的实施及适用情况,上海是不能忽略的一个重要地区。经过对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江苏上海地方法院(1927—1937)、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1927—1930)、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1930—1941)、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1930—1941)、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1931—1940)、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1931—1940)、最高法院上海特区法庭(1938—1939)、上海地方法院(1945—1949)及上海高等法院(1945—1949)等司法机关案卷材料的检索、梳理,民国时期上海地方法院有关破产案卷的卷宗材料最为丰富和集中[55],成为本书相关部分写作的主要材料来源。
民国时期上海地方法院于1945年10月1日接收汪伪上海第一、第二地方特区法院后成立,负责管辖上海市区各类初审案件,1948年上海高等刑事法庭成立后,部分政治案件移交该刑事庭审理。民国时期上海地方法院隶属于上海高等法院管辖。1949年5月27日,被上海军管会法院接收处接管。该院民事类司法业务包括对借款、欠款、遗产、债务、破产等案件的审理,其在战后受理的有关破产案件共计17件,具体见表2所示。
表2 民国时期上海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一览表

续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