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安全的内涵与战略谋划
文化安全的维护应该有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要切实维护我国的文化安全,关键要靠文化发展。在国内层次,维护文化安全主要是基于文化发展的含义,包含观念形态文化安全、文化事业安全和文化产业安全这三个主要部分。在现代中国的公共政策意义上,文化是由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构成。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讨论文化与政治和经济的关系时,曾经把讨论的对象限定在“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范围内,从而使他提出关于文化与政治和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的著名论断。中国共产党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概念,丰富和扩大了人们对文化的科学理解和认识。文化不仅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存在方式,而且还有“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存在方式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存在方式,对于文化概念理解的“三位一体”构成了当代中国文化形态和存在方式的基本结构与整体性,也是维护中国文化安全的路径依赖。其中,“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是灵魂,就是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传承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规定和决定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在当代中国的运动方向和价值取向。文化产业是以市场经济的方式和形态展现文化的当代精神和特性。不同观念形态的文化决定了不同国家文化产业运动和发展的价值取向(见表2-1)。
文化安全战略从内部而言,包括维护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就是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基本的文化权利;从外部而言,文化安全是维护国家的文化主权,就是保障中华文明的主体性地位。其中,内部文化安全是基础,外部文化安全是保障。
表2-1 国内层次文化安全的内涵和维护路径

1966年12月16日由第二十一届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确立了民族自决的权利,对于维护和促进发展权和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产生了积极影响。1997年10月27日,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27日,我国政府批准了该《公约》,同年6月27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十五条规定:
(一)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公民的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自由,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相符的。“以人为本”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也包括文化利益的满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对文化消费需求加大,精神文化的消费日益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要求政府通过政策和市场机制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文化资源,来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和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
文化权利与其他权利有共通之处,是一种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反抗权利,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公民的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23]随着公益文化事业的飞速发展,以及文化产业的成长对文化生产所做出的大规模的推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成果的总量已经极大的丰富了,社会文化供给的能力也大大增强。如何给公民创造更多的文化享受的条件,这将是文化权利实现的最为基本的内涵。这其中包括对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基本的文化场馆的建设与安排,对文学、戏剧、电影、音乐、舞蹈等多种多样文化产品的生产与供应等等。如果仅仅是享受文化成果,那还停留在基本的甚至是被动的层面上。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开展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得到充分的文化参与的权利。自娱自乐的文化广场的普遍形成、业余民间文艺社团的大量产生,就表明现代社会文化参与的广泛的群众基础。要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就必须要最大限度地提供老少咸宜、各得其所的参与文化活动的条件与氛围。最能体现公民文化主体意识的是文化创造的开展,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只有当全社会的资源都被充分调动起来,并投入到文化创造活动中去,才能切实形成一个大规模的文化建设的高潮,才能使群众的文化创造热情和潜能得到极大的发挥。没有这种自由的文化创造的空间和机制,文化权利的实现还将停留在较低层次上,还不能真正造就具有文化创造力和想像力的现代公民群体。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受保护权。这与文化创造权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形成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没有有效的保护文化创造成果,必然会打击人们开展文化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何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这是包括政府、民间在内的全社会共同的文化责任。政府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的主要推动力量,如何按照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这一目标要求,来调整改革政府自身的文化行政方式,将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文化权利实现程度。政府应当通过行政立法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并建立相应的衡量指标监督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状况,为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和氛围。此外,社会文化新环境的营造、民间文化资源的调用、现代人文精神的培育、文化载体的创造等也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中国文化建设进入文化本体发展的阶段,确立以内容建设为主体的内涵发展模式。内涵发展模式以追求产品的质量为主,以完善文化激励机制、制度创新为主,以文化吸引力、感召力、影响力的考核评价为主。[24]
从文化安全的外部战略而言,文化主权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文化主权是针对文化扩张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民族文化被全面侵蚀的危险,并维护本民族的文化完整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文化领域的扩张与反扩张、渗透与反渗透是国际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较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些西方国家把文化当成颠覆和控制别国、实现自身战略意图的重要工具,文化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来说,只有不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才能建立有效的文化安全机制,保证我国文化主权不受侵犯,进而在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中赢得主动。然而,文化主权不是封闭的体系,而是开放的体系,维护文化主权不能采取文化封闭主义的态度,在捍卫民族文化的同时,要有广阔的胸襟接纳外来文化,并使之与本民族文化相融合。在国际层次而言的文化安全主要是基于文化交流与互动的。如中国海外文化中心的加速推进,显著提升了中国文化的影响力。2010年,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曼谷和新加坡文化中心奠基仪式。马德里和莫斯科文化中心落实选址,进入设计改造阶段。日本东京和蒙古乌兰巴托文化中心先后揭牌。巴黎中国文化中心继新楼投入使用之后,启动老楼改造工程。全面加速建设的海外文化中心成为我国对外文化工作的新平台,既是我国整体外交阵地的拓展,更是代表中国国家形象的标志性建筑。
【注释】
[1]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4,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22-40.
[2]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Culture Liberty in Today’s Diverse World,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4,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3][英]简·阿特·斯图尔特著,王艳莉译:《解析全球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4][美]塞缪尔·亨廷顿、彼得·伯杰著,康敬贻、林振熙、柯雄译:《全球化的文化动力:当代世界的文化多样性》,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引言第9页。
[5]李金齐:《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安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63页。
[6]文化例外是法国前文化部长雅克朗率先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来的,是法国一项重要的文化政策。1999年法国文化部长托德曼在《世界报》上撰文《文化例外不容置疑》,反对美国把视听产品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规章之中。详见朱威烈主编:《国际文化战略研究》,上海外语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页;贝尔纳·古奈:《反思文化例外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7][美]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大抉择——美国站在十字路口》,王振西主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8][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9]王公龙:《文化主权与文化安全》,载《探索与争鸣》,2001年第9期;潘一禾:《文化安全》,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曹泽林:《国家文化安全论》,军事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11]田文林:《国际政治视野中的文化因素》,载《现代国际关系》,1999年第9期。
[12]胡惠林:《中国国家文化安全论(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13]吴满意等:《中国文化安全面临的挑战及其战略选择》,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3期。
[14]韩源:《全球化背景下维护我国文化安全的战略思考》,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年第4期。
[15]潘一禾:《文化安全》,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8页。
[16][美]欧文·拉兹格著,王宏昌等译:《布达佩斯俱乐部全球问题最新报告——第三个1000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152页。
[17]胡惠林:《中国国家文化安全论(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5—20页。
[18][美]约翰·柯林斯:《大战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1978年版,第412页。
[19]克莱因:《80年代世界权力趋势及美国对外政策》;黄硕风:《综合国力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0][美]约瑟夫·奈著,吴晓辉,钱程译:《软实力:世界政治中的成功之道》,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
[21]潘一禾:《文化与国际关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22]蒋旭东:《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文化安全战略论纲》,《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6期,第69—73页。
[23]艺衡、任
、杨立青:《文化权利回溯与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24]傅才武、陈樱:《2009—2010:国家文化创新中的局部突破和非均衡发展》,于平,傅才武主编:《文化创新蓝皮书2011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