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产业的概念和特点
全国政协与文化部所组成的文化产业联合调查组,于2001年对国内2省1直辖市所属9个市进行实地考察,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对文化产业作出如下界定:文化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文化产业和文化公益事业两者共同构成了文化建设的内容。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文化艺术、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旅游等4个领域。[8]
我国统计局文化产业课题组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的行业总称,其特征是以产业作为手段来发展文化事业,以文化资源来进行生产,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目的是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9]《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将文化产业定义为:由市场化的行为主体实施的,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的而提供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大规模商业活动的集合。并按照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特性与文化产业辐射半径相结合的原则将文化产业划为八大类:纸质传媒业、影音传媒业、网络传媒业、广告产业、旅游产业、艺术产业、教育产业和体育产业。[10]
为了科学界定文化产业的概念,建立文化产业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为党中央的文化政策和文化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的统计数据。2003年7月,由中宣部牵头,成立了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2004年,由国家统计局正式发文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从统计意义上首次对文化及相关产业概念和范围作了权威性的界定,明确了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具体而言,我国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九大行业门类纳入文化产业的管理范围。国家统计局在2004年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中,确定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核心层包括新闻、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演出场馆、文艺表演、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群众文化服务、文化研究、文化社团,其他文化等;外围层包括互联网、旅行社服务、旅游景点文化服务、室内娱乐、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网吧、文化中介代理、文化产品租赁和拍卖、广告和会展服务等;相关层包括文具、照相器材、乐器、玩具、游艺器材、纸张、胶片胶卷、磁带、光盘、印刷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家用视听设备、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