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标准

(一)诊断标准

国际分类及确诊标准(2002年)如下。

1.口腔症状 下列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每日感到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成人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

(3)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

2.眼部症状 下列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

(2)反复感到沙子进眼或沙磨感。

(3)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

3.眼部体征 下述检查任何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Schirmer试验“+”(≤5mm/5分钟)。

(2)角膜染色“+”(≥4个斑点Bijsterveld计分法)。(https://www.daowen.com)

4.组织学检查 下唇腺淋巴细胞灶≥1(指4mm2组织内至少有50个淋巴细胞聚集于唇腺间质者为一个病灶)。

5.唾液腺受损 下述检查任何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唾液流率“+”(≤1.5ml/15分钟)。

(2)腮腺造影“+”。

(3)唾液腺同位素检查“+”。

6.自身抗体 抗SSA或抗SSB“+”(双扩散法)。

具体诊断条例:

Ⅰ.原发性干燥综合征 无任何潜在疾病情况下,按下述2条诊断:

a.符合上述标准中4条或4条以上,但条目4(组织学检查)和条目6(自身抗体)至少有1条阳性。

b.标准中3、4、5、6条4条中任何3条阳性。

Ⅱ.继发性干燥综合征 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何一种结缔组织病),符合条目1和2中任何1条,同时符合条目3、4、5中任何2条。

Ⅲ.诊断Ⅰ或Ⅱ者必须排除颈、头面部放疗史,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艾滋病,淋巴瘤,结节病,移植物抗宿主病,抗乙酰胆碱药的应用(如阿托品、莨菪碱、溴丙胺太林、颠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