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

三、口腔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

(1)进入患者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

(2)凡接触患者伤口、血液、破损黏膜的口腔器械(如手机、车针、扩大针、拔牙钳、根管器械、手术刀、牙周刮治器、洁牙器、洁牙手柄、超声洁牙机工作尖、抛光磨头、成型片夹等)必须达到灭菌的要求。

(3)手机、车针等诊疗器械数量能满足周转的需求(建议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机)。

(4)接触患者完整黏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等,必须达到消毒的要求。

(5)凡接触患者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蜡块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6)器械清洗流程符合要求,冲洗→酶浸泡→超声清洗→流水清洗→干燥→保养,消毒或灭菌、贮存等。保养使用水溶性润滑剂,牙科手机使用专用润滑油。特殊污染(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中规定的处理流程。

(7)拍片中落实防止交叉感染的措施,如牙片镊、钳、牙片包装纸等接触患者的用物应一人一用一更换或消毒。

(8)口腔器械宜纸塑式独立包装。所有口腔诊疗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对不能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器械可采用环氧乙烷、等离子体、化学浸泡等方法进行消毒灭菌。使用快速灭菌器裸露灭菌的器械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经打开,有效期不超过4h。一次性器械或耗材如介入导管、植入耗材、牙周敷料、纸捻、牙胶尖等属高危险性器械,应一次性使用,按无菌物品要求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