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员的控制

三、人员的控制

(1)对以下人员必须进行HIV抗体检测:献血者;受血者,包括一切需要输血和预计可能接受输血治疗的患者;需要采取各种血液疗法的患者,如血液透析、血浆置换、光量子疗法等;拟进行血管腔内、组织器官介入性诊断治疗及手术治疗的患者;前来就诊的可疑患者;入伍、入学、回国人员、招聘到本地工作的国外、境外人员。

(2)患有艾滋病或HIV感染的医务人员,禁止从事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3)对可疑或确诊的艾滋病患者和HIV感染者,应采取保护性隔离措施;患者最好安置于单人病室,病室门上应放置隔离卡;病历应贴有警示标志;采取“血液/体液隔离”;合并肺囊虫肺炎或肺结核时应加上“呼吸道隔离”;腹泻人员应加上“消化道隔离”。患者去世时,尸袋上应有“血液/体液隔离”警示卡,以提醒运送人员注意;艾滋病患者和HIV感染者使用的医疗器具、生活用品、食具、被服等要专用(包括刮胡刀、理发用具),严格消毒处理。提倡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生活用品。

(4)艾滋病患者的标本容器外层应有特殊标志的防水包装。放标本的容器应严密无破损、防渗漏,容器用后要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液浸泡处理。

(5)受孕的医务人员不应直接接触艾滋病患者和HIV感染者。

(6)非医务人员和探视者与艾滋病患者或HIV感染者一般接触时,不需要穿隔离衣。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或接触合并传染性疾病患者时,应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7)免疫力低下者、幼儿、有各种感染或带菌者,不宜探视艾滋病患者。

(8)经确认为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接诊医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于12h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和迟缓。如果病情允许,应将患者及时送往指定治疗的专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