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竞技体育的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理论界一直把竞技体育解释为“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1〕。根据这一定义,竞技体育是以比赛获胜为目标的社会活动。但现代竞技体育的内涵早已超出了“夺标”、“获胜”的表面形式,如有时基于政治、交往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竞技体育中放弃或输掉比赛的现象比比皆是。可见,创造成绩、取得胜利并非能完整体现竞技体育的本质。
周爱光等学者认为,竞技运动是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及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2〕。显然,这一定义所揭示的仅是竞技体育本质所反映出的某些特点而已,且这种描述性定义很难将竞技体育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严格区分开来。
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竞技体育是社会文明的产物,属于大文化范畴。它为社会提供精神和相关的物质产品,以满足人们的需要。竞技体育除了它其中的竞赛功能所产生的奖牌外,还有广泛的其他功能,因此不应是单一内容的概念。”〔3〕此语虽未具体明确竞技体育的本质,但其对竞技体育本质的分析,对我们进一步揭示竞技体育的内涵具有良好的启迪。
近代以来在“小体育”向“大体育”演进即体育的社会化过程中,为满足人们通过观赏竞技表演获得特殊审美享受的需要,产生了以竞技运动表演为谋生手段的职业,由此开始了体育的分化过程。这实际上揭示了现代竞技体育出现、发展直至成为产业的基本过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有生存、享受和发展三种基本需求。正是在人的需求的基础上,现代竞技体育才具备了发展壮大的必要基础。
肖林鹏认为,现代竞技体育之所以成为一项影响巨大的社会实践,就在于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除它外任何其他形式均不能替代的体育产品。人们通过参与、欣赏及消费这种产品,获得的不仅是一种“享受”,还是一种个人“发展”的资本,即所谓竞技体育是指运动员以比赛竞争为基本手段,以满足人们审美享受及刺激等需要的社会实践〔4〕。这一观点也是本研究中所持的观点之一,认为竞技体育是提供用以满足竞技体育消费者需求的社会活动,它的本质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