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改善中国城市竞技
体育产业发展的环境,应当鼓励该领域的创业投资和业务经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民营资本进入
需求是产业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但供给状况同样会影响产业的发展进程。在中国体育体制改革和竞技体育市场化尝试中,体育系统的部分机构和下属经营性企业已形成某种习惯和依赖性,即希望利用低成本的存量资源开展市场经营活动,依附或捆绑在重大公共体育活动中开展经营活动。由于这些机构与企业有“近水楼台”的优势,信息来源直接迅捷,无形中对非体育系统的社会资本进入体育经营领域形成障碍,潜存着可能的不公平竞争。事实上,中国城市的民间资金、民间资本已经具备多领域进入能力,体育等新型的产业领域不让进入或存在无形障碍,民间资本在传统产业的投资容易过于集中和过度,而体育产业又得不到足够社会资本的支撑。因此,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条),结合国有资产(经营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改革和改制,城市行政当局应当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民营企业进入体育产业和重要竞技项目的经营过程,通过项目竞标、资产多元化以及国有资产民营方式等途径,发掘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同时根据城市的属性和特点,吸引国外投资公司、体育公司和体育中介服务商的进入,促进国内外竞技体育资源的衔接,鼓励企业间的商务合作、体育信息传播和经营收益的共享。事实上,政府不仅要完善与竞技体育活动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还要构筑体育商务合作的市场平台。